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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5-24 10:44:48 浏览:635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为追讨被害人肖某所欠的债务,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月初带同王某1(另案处理)、王某2、许某1(以上二人在逃,另案处理)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在长沙市五一路维也纳酒店与肖某见面,后对肖某进行控制、殴打以逼其还债,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8年1月11日又强行将其带回湛江市逼其偿还债务。2018年1月12日,王某、王某2、王某1、许某1将肖某带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xx酒店后,将其带到酒店的2018房内进行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王某、王某2、王某1、许某1在该房内看守肖某,没收其手机,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并对其进行殴打,以逼其偿还债务。

2018年1月14日凌晨,肖某通过微信将被非法拘禁在xx酒店2018房的情况告知其朋友刘某,请求报警解救。当天早上,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接到刘某的报警后,处警至xx酒店2018号房将肖某解救,并将同在该房内的王某、王某2、许某1三人一同带回梧阔派出所进行处理。去到派出所后,王某打电话将被带回派出所的情况告知王某1,并让王某1前往梧阔派出所等候。在梧阔派出所内,肖某与王某就债务的偿还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经协商,肖某向王某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还款事宜,并由肖某和许某1、王某2签名确认。

当天(2018年1月14日)下午,肖某与王某、王某2、王某1、许某1一同离开梧阔派出所,得知肖某已预订了赤坎区xx国际酒店客房准备过去休息后,王某与王某2、王某1、许某1四人强行将肖某带上车,由王某1开车带其前往xx国际酒店。期间,王某计划将肖某带往雷州市,但肖某在车上反抗挣扎,于是王某等人只好将肖某带往赤坎区xx国际酒店。来到xx国际酒店后,肖某以其本人的身份证办理了403房的入住登记手续,王某指使王某2与许某1分别开了405与407房入住。随后王某指使王某2、王某1、许某1三人先带肖某上去405房,将肖某看守在405房内不让其离开。随后王某联系了被告人陈伟良,雇请其到来协助看守肖某以逼肖某还债。

2018年3月12日下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根据举报,在xx国际酒店609房内解救被害人肖某,并在该房及相邻的613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陈某2、林某1、林某2,随后于当晚抓获被告人王某。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被抓获归案,是自己驾车去自首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2018年1月14日前的行为不宜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肖某的陈述“王某等人在湖南xx国际酒店有殴打或拘禁肖某的行为”属孤证;肖某没有陈述其受到殴打或拘禁;梧阔派出所的《警情信息表》显示“事是因债务纠纷,没有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同案王某1在2018年1月14日之前,基本上都和王某、肖某在一起,肖某在陈述中同样提到王某1有殴打与拘禁行为,如果王某这期间构成非法拘禁,则王某1同样构成,只是主从作用之分而已,但本案因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1有非法拘禁行为而不予逮捕。基于本案的证据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本着同一标准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王某等人于2018年1月14日双方到梧阔派出所协商处理前构成非法拘禁罪。2、王某等人从梧阔派出所出来后至2018年3月12日的陪同肖某筹钱还款行为,因为没有非法限制肖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超出肖某出具的《承诺书》所允许的陪同的行为,故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1)王某等人遵循肖某的承诺,陪同肖某吃住在xx国际酒店筹款还债的主观目的是防止肖某再次出尔反尔,筹到款项后再次挪作他用不还给王绎,没有非法限制肖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2)王某在许某1等人离开后征得肖某的同意换陈某1等人陪同肖某在其自主选择的xx国际酒店吃、喝、住、筹钱、还款,是协助肖某全面履行其在梧阔派出所民警的保护和主持下自愿出具的《承诺书》的行为,而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等人有捆绑、关押、扣留等拘禁行为或以其它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了肖某的人身自由。3、王某等人的行为是基于肖某出具的《承诺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认定构成犯罪,请注意以下量刑情节:1)王某于2018年3月12日傍晚主动到赤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说明情况,在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被公安机关传唤,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事出有因,王某等人为了追索自己的合法债权而犯法,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3)本案不应将王某等人的这次犯罪纳入扫黑除恶的案件范围,应与那些专门为别人暴力追债而赚取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4)王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这次当庭表示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也愿意接受判决结果,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脱掉恶势力的帽子。

 

五、办案心得 

有闲钱出借给他人,一定及时关注债务人的情况,逾期不能还款的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该起诉的就起诉,千万别用限制他人自由的方式去追讨,否则,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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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5-24 10:44:48 浏览:6352次

一、案情简介

为追讨被害人肖某所欠的债务,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1月初带同王某1(另案处理)、王某2、许某1(以上二人在逃,另案处理)前往湖南省长沙市,在长沙市五一路维也纳酒店与肖某见面,后对肖某进行控制、殴打以逼其还债,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8年1月11日又强行将其带回湛江市逼其偿还债务。2018年1月12日,王某、王某2、王某1、许某1将肖某带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xx酒店后,将其带到酒店的2018房内进行看守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王某、王某2、王某1、许某1在该房内看守肖某,没收其手机,不允许其自由活动,并对其进行殴打,以逼其偿还债务。

2018年1月14日凌晨,肖某通过微信将被非法拘禁在xx酒店2018房的情况告知其朋友刘某,请求报警解救。当天早上,湛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梧阔派出所接到刘某的报警后,处警至xx酒店2018号房将肖某解救,并将同在该房内的王某、王某2、许某1三人一同带回梧阔派出所进行处理。去到派出所后,王某打电话将被带回派出所的情况告知王某1,并让王某1前往梧阔派出所等候。在梧阔派出所内,肖某与王某就债务的偿还问题进行协商处理。经协商,肖某向王某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还款事宜,并由肖某和许某1、王某2签名确认。

当天(2018年1月14日)下午,肖某与王某、王某2、王某1、许某1一同离开梧阔派出所,得知肖某已预订了赤坎区xx国际酒店客房准备过去休息后,王某与王某2、王某1、许某1四人强行将肖某带上车,由王某1开车带其前往xx国际酒店。期间,王某计划将肖某带往雷州市,但肖某在车上反抗挣扎,于是王某等人只好将肖某带往赤坎区xx国际酒店。来到xx国际酒店后,肖某以其本人的身份证办理了403房的入住登记手续,王某指使王某2与许某1分别开了405与407房入住。随后王某指使王某2、王某1、许某1三人先带肖某上去405房,将肖某看守在405房内不让其离开。随后王某联系了被告人陈伟良,雇请其到来协助看守肖某以逼肖某还债。

2018年3月12日下午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根据举报,在xx国际酒店609房内解救被害人肖某,并在该房及相邻的613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1、陈某2、林某1、林某2,随后于当晚抓获被告人王某。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是被抓获归案,是自己驾车去自首的。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2018年1月14日前的行为不宜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肖某的陈述“王某等人在湖南xx国际酒店有殴打或拘禁肖某的行为”属孤证;肖某没有陈述其受到殴打或拘禁;梧阔派出所的《警情信息表》显示“事是因债务纠纷,没有人身伤害等违法行为”;同案王某1在2018年1月14日之前,基本上都和王某、肖某在一起,肖某在陈述中同样提到王某1有殴打与拘禁行为,如果王某这期间构成非法拘禁,则王某1同样构成,只是主从作用之分而已,但本案因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王某1有非法拘禁行为而不予逮捕。基于本案的证据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本着同一标准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王某等人于2018年1月14日双方到梧阔派出所协商处理前构成非法拘禁罪。2、王某等人从梧阔派出所出来后至2018年3月12日的陪同肖某筹钱还款行为,因为没有非法限制肖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也没有超出肖某出具的《承诺书》所允许的陪同的行为,故不应当定性为非法拘禁罪。1)王某等人遵循肖某的承诺,陪同肖某吃住在xx国际酒店筹款还债的主观目的是防止肖某再次出尔反尔,筹到款项后再次挪作他用不还给王绎,没有非法限制肖某人身自由的主观故意。2)王某在许某1等人离开后征得肖某的同意换陈某1等人陪同肖某在其自主选择的xx国际酒店吃、喝、住、筹钱、还款,是协助肖某全面履行其在梧阔派出所民警的保护和主持下自愿出具的《承诺书》的行为,而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等人有捆绑、关押、扣留等拘禁行为或以其它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了肖某的人身自由。3、王某等人的行为是基于肖某出具的《承诺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认定构成犯罪,请注意以下量刑情节:1)王某于2018年3月12日傍晚主动到赤坎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说明情况,在公安局刑警大队门口被公安机关传唤,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本案事出有因,王某等人为了追索自己的合法债权而犯法,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3)本案不应将王某等人的这次犯罪纳入扫黑除恶的案件范围,应与那些专门为别人暴力追债而赚取利益的黑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4)王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这次当庭表示如果认定其构成犯罪,也愿意接受判决结果,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脱掉恶势力的帽子。

 

五、办案心得 

有闲钱出借给他人,一定及时关注债务人的情况,逾期不能还款的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该起诉的就起诉,千万别用限制他人自由的方式去追讨,否则,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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