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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4 11:00:39 浏览:4759次 案例二维码

陈某非法经营案

  •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得知刘某处有低价疫苗出售,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刘某不具有药品经营证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购买各种二类疫苗后,再以其个人名义将疫苗销售给其他个人。经核查,被告人李某帮助陈某向张某销售疫苗587378元,陈某向揭某销售疫苗9595元,向何某1销售疫苗20497元,向莫某销售疫苗142100元,向邓某销售疫苗8000元,陈某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767570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隐瞒某卫生院以卫生院的名义向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购买各种二类疫苗共计189000元,随后又以个人名义向陈某购买各类疫苗共计142100元,向李某1购买疫苗共计39000元。莫某购买了370100元的疫苗后,按照20%的盈利将全部疫苗都私下注射给一般群众,共获利7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因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经权衡选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们仅做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2014年12月1日以前,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40万元以上的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陈某在2014年12月1日前的经营数额为344448元,2014年12月1日后经营数额为415122元,总违法所得大约60000元。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认定陈某犯罪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且指控陈某向张某销售疫苗金额人民币587378中有9万多元是销售其他药品,应予剔除。二、陈某自动回公司接受调查,对其违规购进疫苗并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具有自首情节。三、陈某是公司股东,涉嫌非法经营所得归公司所用,个人获利轻微。购进和销售疫苗动用公司员工、设备,款项来源于公司,用于公司,是公司行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经营数额不大,所出售的疫苗是合格疫苗,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其是初犯,年老多病,没有再犯的危险。建议对陈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承办一个案件,对证据、事实和定性吃透后,再全面分析给被告人和家属听,特别是有无罪可能的案件。这个案件是当年假疫苗的系列案,我个人认为是不构成此罪的,也查询到山东类似案的无罪判决,但家属担心本地的法官不会采纳而选择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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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4 11:00:39 浏览:4759次

陈某非法经营案

  •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得知刘某处有低价疫苗出售,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刘某不具有药品经营证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向刘某购买各种二类疫苗后,再以其个人名义将疫苗销售给其他个人。经核查,被告人李某帮助陈某向张某销售疫苗587378元,陈某向揭某销售疫苗9595元,向何某1销售疫苗20497元,向莫某销售疫苗142100元,向邓某销售疫苗8000元,陈某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767570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莫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隐瞒某卫生院以卫生院的名义向广州某生物有限公司购买各种二类疫苗共计189000元,随后又以个人名义向陈某购买各类疫苗共计142100元,向李某1购买疫苗共计39000元。莫某购买了370100元的疫苗后,按照20%的盈利将全部疫苗都私下注射给一般群众,共获利7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因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经权衡选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们仅做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2014年12月1日生效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2014年12月1日以前,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40万元以上的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陈某在2014年12月1日前的经营数额为344448元,2014年12月1日后经营数额为415122元,总违法所得大约60000元。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均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认定陈某犯罪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且指控陈某向张某销售疫苗金额人民币587378中有9万多元是销售其他药品,应予剔除。二、陈某自动回公司接受调查,对其违规购进疫苗并销售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具有自首情节。三、陈某是公司股东,涉嫌非法经营所得归公司所用,个人获利轻微。购进和销售疫苗动用公司员工、设备,款项来源于公司,用于公司,是公司行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经营数额不大,所出售的疫苗是合格疫苗,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情形。其是初犯,年老多病,没有再犯的危险。建议对陈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承办一个案件,对证据、事实和定性吃透后,再全面分析给被告人和家属听,特别是有无罪可能的案件。这个案件是当年假疫苗的系列案,我个人认为是不构成此罪的,也查询到山东类似案的无罪判决,但家属担心本地的法官不会采纳而选择罪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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