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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4 11:11:45 浏览:4683次 案例二维码

梁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案情简介

一、贩卖毒品

1、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称要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妥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3000元一块海洛因。21日凌晨,梁某来到吴川市先付给李某某7万元人民币购得了一块毒品海洛因,并约定余款等毒品卖出后结清。梁某回到湛江市赤坎区后,经吸食发现该块毒品海洛因质量不佳,即联系李某某要求换货,李某某同意,但要等到有货再换。3月2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联系梁某,约梁某到湛江市坡头区仁海花园路段换货,当李某某驾车过了湛江海湾大桥进入一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其驾驶的车上搜获四块长方体状疑似毒品和一小包白色晶状物。当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处将乘车前来与李某某交易毒品的梁某抓获,公安民警从梁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块、疑似冰毒1大包、疑似毒品1小包;在梁某住处查获疑似冰毒3小包、淡黄色固状物1包、白色固状物1包、红色丸状物4包。经检验鉴定:疑似毒品1块净重345.95克,海洛因含量69.19%;疑似冰毒1大包净重280.7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4.59%;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1.47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疑似冰毒3小包净重2.98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淡黄色固状物1包净重17.11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白色固状物1包净重9.45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红色丸状物4包净重13.0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2、被告人梁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于2013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在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卖给符某,两人约定毒资日后再付。当天13时许,符某、符某2(均另案处理)带着从梁某住处购买来的冰毒与吸毒人员杨某、吴某在雷州市龙门镇后坡村附近一间荒废的小瓦屋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公安民警在符某身上缴获梁某卖给其的疑似冰毒1小包。经检验鉴定:疑似冰毒1小包净重0.8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3、2014年8月26日下午5时许,游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表示要向其赊购50包毒品(冰毒)进行贩卖,贩卖后再将购毒款付给梁某,梁某在电话里叫游某到大酒店701房再谈。晚上8时许,游某去到龙门大酒店701房找到梁某商谈赊购毒品一事,梁某提出如果销路好,卖得多,可以赊购毒品给游某贩卖。双方正在商量赊购毒品时,公安机关敲门入来检查,公安人员从701房内一皮包里搜获疑似毒品2小包、疑似毒品5大包、麻果半粒,电子天平秤1台和现金人民币10740元。经鉴定: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为33.83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疑似毒品5大包净重为71.79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非法持有枪支(略)

1、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依法对梁某的住宅进行搜查,除查获毒品一批之外,还查获梁某收藏在家中的枪形物体3支、子弹13发。经检验鉴定:3支枪形物体中有1支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仿12号猎枪,1支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1支是仿真枪;13发子弹中有4发是12号猎枪子弹、9发是发令枪子弹。

2、被告人梁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5时许被群众举报私藏枪支,公安民警将梁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枪形物体1支、子弹2发。经检验鉴定:该枪形物体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仿“64式”手枪,两发子弹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

 

二、办案过程

经过会见,了解到梁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否认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给符某、游某的事实,辩称其在公安阶段承认贩卖毒品是在病重时乱说的,不是事实,向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交易价格是75000元,不是103000元。我们制定的策略是对非法持有枪支不持异议,对毒品部分争取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以达轻判。则难点有三:1、推翻他本人针对第一起事实以贩养吸的有罪供述;2、打掉第二起事实,即符某、符某1的毒品不是梁某卖给他们,但第二起事实对于符某、符某1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毒品来源于向梁某购买;3、第三起事实是双套引诱且被告人梁某没有卖给游某的主观故意。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未能提供讯问梁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属程序违法,对公安取得的梁某的口供,应慎重采信。2、梁某向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交易价格应当是75000元,不是103000元,梁某作案时间应为2013年3月22日,不是3月23日。3、对起诉书指控梁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梁某出于好奇非法持有枪支,枪支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未造成实质的伤害,社会危害性小,梁某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4、起诉书指控梁某2013年5月9日以100元贩卖0.84克冰毒给符某,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对起诉书指控梁某2013年3月22日交换毒品被抓获并扣押到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但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6、梁某2014年8月26日的犯罪事实,因梁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为了没收梁某被扣押的小车、现金、首饰等而特意利用特情人员游某引诱梁某贩卖毒品的可能性,故梁某的本次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综上,梁某认罪态度好,其是吸毒人员,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持有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并罚,处七到八年有期徒刑,对扣押属于梁某家人的财物予以发还。

 

四、办案结果

(2014)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需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在证据、事实间来回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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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24 11:11:45 浏览:4683次

梁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案情简介

一、贩卖毒品

1、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某联系李某某(另案处理)称要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双方谈妥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03000元一块海洛因。21日凌晨,梁某来到吴川市先付给李某某7万元人民币购得了一块毒品海洛因,并约定余款等毒品卖出后结清。梁某回到湛江市赤坎区后,经吸食发现该块毒品海洛因质量不佳,即联系李某某要求换货,李某某同意,但要等到有货再换。3月2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打电话联系梁某,约梁某到湛江市坡头区仁海花园路段换货,当李某某驾车过了湛江海湾大桥进入一加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从其驾驶的车上搜获四块长方体状疑似毒品和一小包白色晶状物。当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海湾大桥收费站处将乘车前来与李某某交易毒品的梁某抓获,公安民警从梁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块、疑似冰毒1大包、疑似毒品1小包;在梁某住处查获疑似冰毒3小包、淡黄色固状物1包、白色固状物1包、红色丸状物4包。经检验鉴定:疑似毒品1块净重345.95克,海洛因含量69.19%;疑似冰毒1大包净重280.7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64.59%;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1.47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疑似冰毒3小包净重2.98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淡黄色固状物1包净重17.11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白色固状物1包净重9.45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红色丸状物4包净重13.05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2、被告人梁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于2013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在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卖给符某,两人约定毒资日后再付。当天13时许,符某、符某2(均另案处理)带着从梁某住处购买来的冰毒与吸毒人员杨某、吴某在雷州市龙门镇后坡村附近一间荒废的小瓦屋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公安民警在符某身上缴获梁某卖给其的疑似冰毒1小包。经检验鉴定:疑似冰毒1小包净重0.84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3、2014年8月26日下午5时许,游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表示要向其赊购50包毒品(冰毒)进行贩卖,贩卖后再将购毒款付给梁某,梁某在电话里叫游某到大酒店701房再谈。晚上8时许,游某去到龙门大酒店701房找到梁某商谈赊购毒品一事,梁某提出如果销路好,卖得多,可以赊购毒品给游某贩卖。双方正在商量赊购毒品时,公安机关敲门入来检查,公安人员从701房内一皮包里搜获疑似毒品2小包、疑似毒品5大包、麻果半粒,电子天平秤1台和现金人民币10740元。经鉴定: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为33.83克,检见海洛因成份;疑似毒品5大包净重为71.79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非法持有枪支(略)

1、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梁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民警依法对梁某的住宅进行搜查,除查获毒品一批之外,还查获梁某收藏在家中的枪形物体3支、子弹13发。经检验鉴定:3支枪形物体中有1支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仿12号猎枪,1支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1支是仿真枪;13发子弹中有4发是12号猎枪子弹、9发是发令枪子弹。

2、被告人梁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于2013年6月14日下午5时许被群众举报私藏枪支,公安民警将梁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枪形物体1支、子弹2发。经检验鉴定:该枪形物体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仿“64式”手枪,两发子弹为“64式”7.62毫米手枪弹。

 

二、办案过程

经过会见,了解到梁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否认贩卖毒品、贩卖毒品给符某、游某的事实,辩称其在公安阶段承认贩卖毒品是在病重时乱说的,不是事实,向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交易价格是75000元,不是103000元。我们制定的策略是对非法持有枪支不持异议,对毒品部分争取改变罪名为非法持有以达轻判。则难点有三:1、推翻他本人针对第一起事实以贩养吸的有罪供述;2、打掉第二起事实,即符某、符某1的毒品不是梁某卖给他们,但第二起事实对于符某、符某1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其毒品来源于向梁某购买;3、第三起事实是双套引诱且被告人梁某没有卖给游某的主观故意。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未能提供讯问梁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属程序违法,对公安取得的梁某的口供,应慎重采信。2、梁某向李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的交易价格应当是75000元,不是103000元,梁某作案时间应为2013年3月22日,不是3月23日。3、对起诉书指控梁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梁某出于好奇非法持有枪支,枪支没有用于违法犯罪,未造成实质的伤害,社会危害性小,梁某认罪态度好,应予从轻处罚。4、起诉书指控梁某2013年5月9日以100元贩卖0.84克冰毒给符某,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对起诉书指控梁某2013年3月22日交换毒品被抓获并扣押到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但梁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6、梁某2014年8月26日的犯罪事实,因梁某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且不能排除公安机关为了没收梁某被扣押的小车、现金、首饰等而特意利用特情人员游某引诱梁某贩卖毒品的可能性,故梁某的本次行为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综上,梁某认罪态度好,其是吸毒人员,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持有的毒品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不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梁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实行并罚,处七到八年有期徒刑,对扣押属于梁某家人的财物予以发还。

 

四、办案结果

(2014)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

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不能全信,也不能不信,需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在证据、事实间来回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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