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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三缓五】孔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黄伟麟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孔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1-06-15 19:46:15 浏览:778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孔某,原任某油田某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总经理兼任临沂某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5月,经某实业公司董事长陶某(时任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已判刑)决议,某实业公司购买了青岛市崂山区某处共八套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但未在该公司入账,2008年,某实业公司在关闭注销过程中,本应上述八套房上交却分给孔某等共计八人,孔某未实际支付对价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于2012年8月将该房转让,被认定为涉嫌贪污罪

        2007年至2008年,经某实业公司董事长陶某同意,某实业公司将所属临沂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孔某,孔某以其实际控股的东营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受让10%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陶某同意由某实业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给孔某用于购股,孔某和东营某公司实际并未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2008年底某实业公司清算关闭期间,经陶某指示,公司财务主管李某将某实业公司账目调整为应收东营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关闭后,将上述应收款转移到临沂某公司账上记载。2010年底至2011年初,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燃气公司)以人民币1, 200万元收购当事人孔某所持的临沂某公司10%股权。由于被告人孔某未支付股权转让金,经陶某指示,在某燃气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临沂某公司扣下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但并未扣下利息。后孔某通过出让临沂某公司股权实际获利人民币9, 000,000元,被认定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孔某2012年已在香港生活,于2013年8月6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20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发出国际红色通缉令,2017年10月12日在陈律师陪同下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2017年10月初,黄伟麟律师团队接到一个香港电话,客户希望咨询从加拿大回国投案的红色通缉令案件的处理,经过初步交流,律师团队为客户做了细致的法律咨询,详细讲解了中国的现行法律政策,建议相信中国法律和政策,在十九大前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并表示将全程陪同,积极沟通,依法辩护,力争取得符合预期的法律结果。

        在黄伟麟律师团队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后,孔某在十九大前三天从香港回到大陆,律师团队与办案人员一起在口岸陪同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当天获得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继续与当事人及办案机关沟通、开庭,争取宽大处理。

三、辩护思路

        黄伟麟律团队为本起香港首例回归大陆的“红色通缉令”案件制定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借十九大开幕的“东风”回国投案自首,并结合孔某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及时全额退赃、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孔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是十九大开幕前香港首例“红通”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同时,既符合以前的国家政策,也符合当下的国家政策。

        1.孔某顺应国家政策、十九大响应从香港回国投案自首,响应了国家正鼓励逃离海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投案自首的政策,此案处理有现实意义。

        2.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及时全额退赃、挽回国家损失。

        (二)孔某到案后及时配合办案机关全额退赃,具有良好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孔某在本案中的涉案行为,是基于领导者陶某的安排,处于被动地位,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孔某认为房屋是公司福利才接受。

        2.购股行为是陶某决定的,孔某并未参与其中,卖股份时孔某处于离职状态,涉案股权的买卖两个环节孔某均无参与。

        (四)孔某属于从中国银行辞职应邀到青岛实业公司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案件中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五)同样分房的其余六人并没有被刑事追究,基于以上几点,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宽大处理。

四、辩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香港首例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的“红色通缉令”案件,且正处于十九大开幕前,其社会影响重大,对辩护人辩护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起初接到电话及当面会谈,为当事人介绍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提供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陪同当事人前往检察院投案自首,当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利用仅有的相关案件经验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本案及其他涉案人员相关情况,明确当事人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撰写、修改辩护词,到最终获得良好的判决结果,离不开律师团队近一年半扎实细致的工作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

        此案的办理,为黄伟麟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积累了全流程工作经验。其处理过程和结果,彰显了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政策的可信度,对逃跑或滞留海外的红色通缉令相关嫌疑人给予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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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三缓五】孔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黄伟麟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孔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1-06-15 19:46:15 浏览:7782次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孔某,原任某油田某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总经理兼任临沂某天然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5月,经某实业公司董事长陶某(时任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某实业公司董事长,已判刑)决议,某实业公司购买了青岛市崂山区某处共八套房产作为员工宿舍,但未在该公司入账,2008年,某实业公司在关闭注销过程中,本应上述八套房上交却分给孔某等共计八人,孔某未实际支付对价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于2012年8月将该房转让,被认定为涉嫌贪污罪

        2007年至2008年,经某实业公司董事长陶某同意,某实业公司将所属临沂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孔某,孔某以其实际控股的东营市某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受让10%股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陶某同意由某实业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给孔某用于购股,孔某和东营某公司实际并未支付人民币3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2008年底某实业公司清算关闭期间,经陶某指示,公司财务主管李某将某实业公司账目调整为应收东营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某实业公司关闭后,将上述应收款转移到临沂某公司账上记载。2010年底至2011年初,某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某燃气公司)以人民币1, 200万元收购当事人孔某所持的临沂某公司10%股权。由于被告人孔某未支付股权转让金,经陶某指示,在某燃气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临沂某公司扣下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但并未扣下利息。后孔某通过出让临沂某公司股权实际获利人民币9, 000,000元,被认定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孔某2012年已在香港生活,于2013年8月6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20日被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安部发出国际红色通缉令,2017年10月12日在陈律师陪同下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于2018年9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2017年10月初,黄伟麟律师团队接到一个香港电话,客户希望咨询从加拿大回国投案的红色通缉令案件的处理,经过初步交流,律师团队为客户做了细致的法律咨询,详细讲解了中国的现行法律政策,建议相信中国法律和政策,在十九大前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并表示将全程陪同,积极沟通,依法辩护,力争取得符合预期的法律结果。

        在黄伟麟律师团队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协调后,孔某在十九大前三天从香港回到大陆,律师团队与办案人员一起在口岸陪同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当天获得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继续与当事人及办案机关沟通、开庭,争取宽大处理。

三、辩护思路

        黄伟麟律团队为本起香港首例回归大陆的“红色通缉令”案件制定了全方位、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借十九大开幕的“东风”回国投案自首,并结合孔某具有自首、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及时全额退赃、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孔某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本案是十九大开幕前香港首例“红通”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典型案例,具有积极引领、典型示范作用。同时,既符合以前的国家政策,也符合当下的国家政策。

        1.孔某顺应国家政策、十九大响应从香港回国投案自首,响应了国家正鼓励逃离海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回国投案自首的政策,此案处理有现实意义。

        2.孔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及时全额退赃、挽回国家损失。

        (二)孔某到案后及时配合办案机关全额退赃,具有良好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孔某在本案中的涉案行为,是基于领导者陶某的安排,处于被动地位,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1.孔某认为房屋是公司福利才接受。

        2.购股行为是陶某决定的,孔某并未参与其中,卖股份时孔某处于离职状态,涉案股权的买卖两个环节孔某均无参与。

        (四)孔某属于从中国银行辞职应邀到青岛实业公司工作的外来人员,在案件中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五)同样分房的其余六人并没有被刑事追究,基于以上几点,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宽大处理。

四、辩护结果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香港首例主动回大陆投案自首的“红色通缉令”案件,且正处于十九大开幕前,其社会影响重大,对辩护人辩护也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起初接到电话及当面会谈,为当事人介绍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提供细致的法律咨询服务,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陪同当事人前往检察院投案自首,当天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利用仅有的相关案件经验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与当事人沟通,深入了解本案及其他涉案人员相关情况,明确当事人为从犯,主观恶性较小,撰写、修改辩护词,到最终获得良好的判决结果,离不开律师团队近一年半扎实细致的工作以及专业的法律素养。

        此案的办理,为黄伟麟律师及其团队成员积累了全流程工作经验。其处理过程和结果,彰显了中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政策的可信度,对逃跑或滞留海外的红色通缉令相关嫌疑人给予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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