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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13 18:20:12 浏览:375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被告人江某与黄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广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3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对该公司 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并于2010年4月29日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629424.43元、企业所得税75542.78元、加收滞纳金90470.63元,并处罚款352483.61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江某采用转移公司办公地点及厂房、重新注册公司等方式,逃避追缴欠税。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及家属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建议,并让当事人家属执行到位。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作为单位负责人之一的江某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补齐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其为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涉税案件,辩护策略可以考虑让当事人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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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13 18:20:12 浏览:3756次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被告人江某与黄某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广州市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3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西区稽查局对该公司 2007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行为,并于2010年4月29日对该公司作出追缴增值税629424.43元、企业所得税75542.78元、加收滞纳金90470.63元,并处罚款352483.61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江某采用转移公司办公地点及厂房、重新注册公司等方式,逃避追缴欠税。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及家属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建议,并让当事人家属执行到位。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作为单位负责人之一的江某所起的作用为次要作用,且被告人在案发后已经补齐了全部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其为初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江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涉税案件,辩护策略可以考虑让当事人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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