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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新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河南沣贤律所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19 15:34:58 浏览:4668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豫019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裁判日期  2021-02-01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某某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新区工业园1楼;2楼;3楼。法定代表人叶某新。

被告人叶某新,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汉族,中专毕业,深圳某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二、承办律师

葛晓波,庭立方·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三、审理经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某某公司、被告人叶某新、温某冬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楠、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温某森及辩护人关某、被告人叶某新及其辩护人葛晓波、被告人温某冬及其辩护人白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今,被告单位深圳某某公司作为某某科技集团的供应商,为了在物料采购、物料验证及异常处理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被告人叶某新亲自参与或安排下,由被告人温某冬负责行贿资金的保管与支付,由余某3、陈某1、赵某(三人已判决)等人负责业务对接,先后给予某某科技集团员工卫某、朱某1、陈某2、常某、吕某1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6.85万元。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某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温某冬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蔡富超

人民陪审员  郭付安

人民陪审员  马义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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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新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河南沣贤律所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8-19 15:34:58 浏览:4668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豫019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裁判日期  2021-02-01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单位某某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某某新区工业园1楼;2楼;3楼。法定代表人叶某新。

被告人叶某新,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汉族,中专毕业,深圳某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二、承办律师

葛晓波,庭立方·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三、审理经过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以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某某公司、被告人叶某新、温某冬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楠、代理检察员徐家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深圳某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温某森及辩护人关某、被告人叶某新及其辩护人葛晓波、被告人温某冬及其辩护人白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今,被告单位深圳某某公司作为某某科技集团的供应商,为了在物料采购、物料验证及异常处理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被告人叶某新亲自参与或安排下,由被告人温某冬负责行贿资金的保管与支付,由余某3、陈某1、赵某(三人已判决)等人负责业务对接,先后给予某某科技集团员工卫某、朱某1、陈某2、常某、吕某1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6.85万元。

四、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某某精密配件(深圳)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叶某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温某冬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蔡富超

人民陪审员  郭付安

人民陪审员  马义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艾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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