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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河南沣贤律所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19 16:07:38 浏览:4909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豫019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集资诈骗

裁判日期  2021-01-13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某程,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某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二、承办律师

葛晓波,庭立方·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苗,庭立方·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岩、王某彬、姜某屹、许某、郝某某、段某、李某帅、齐某、慕某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岩及其辩护人齐青杰,被告人王某彬及其辩护人张红梅,被告人姜某屹及其辩护人张磊,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焦建,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学玲,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李苗、葛晓波,被告人李某帅及其辩护人李洋,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张军、李玉平,被告人慕某及其辩护人叶鸿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疑难复杂,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日,注册地河南某某实验区,董事长王某岩,法定代表人段某,股东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彬、姜某屹、许某,2018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彬。2017年8月份以来,某某公司在被告人王某岩、王某彬、姜某屹、许某、郝某某、段某等人的管理和控制下,通过被告人李某帅、齐某、慕某等人的参与和帮助,以某某商品交易和资产包炒作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骗取大量客户投资,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薛 灵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家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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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河南沣贤律所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19 16:07:38 浏览:4909次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案  号 (2020)豫019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集资诈骗

裁判日期  2021-01-13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段某,曾用名段某程,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某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二、承办律师

葛晓波,庭立方·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苗,庭立方·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岩、王某彬、姜某屹、许某、郝某某、段某、李某帅、齐某、慕某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岩及其辩护人齐青杰,被告人王某彬及其辩护人张红梅,被告人姜某屹及其辩护人张磊,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焦建,被告人郝某某及其辩护人魏学玲,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李苗、葛晓波,被告人李某帅及其辩护人李洋,被告人齐某及其辩护人张军、李玉平,被告人慕某及其辩护人叶鸿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疑难复杂,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河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日,注册地河南某某实验区,董事长王某岩,法定代表人段某,股东王某(另案处理)、王某彬、姜某屹、许某,2018年4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彬。2017年8月份以来,某某公司在被告人王某岩、王某彬、姜某屹、许某、郝某某、段某等人的管理和控制下,通过被告人李某帅、齐某、慕某等人的参与和帮助,以某某商品交易和资产包炒作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和承诺,骗取大量客户投资,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四、判决结果

被告人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30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审 判 长  薛 灵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家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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