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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杰涉嫌诈骗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8-19 18:56:14 浏览:6220次 案例二维码

基本信息

案  号 (2018)豫010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诈骗

裁判日期  2019-09-30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某某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葛晓波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琴、刘某杰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Y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琴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旸,被告人刘某杰及其辩护人葛晓波、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琴持有伪造的“郑州市某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印章及“房屋合同”,伙同被告人刘某杰等人,在郑州市某区某某小区物业办公室等地,谎称其是管城区房管局退休职工,能够办理某新城区经济适用房、某新村安置房,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将其租来的上述小区房屋予以低价售卖。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四、在案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依法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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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杰涉嫌诈骗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8-19 18:56:14 浏览:6220次

基本信息

案  号 (2018)豫010x刑初xxx号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案  由  诈骗

裁判日期  2019-09-30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性质  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刘某杰,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某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某某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二、承办律师

辩护人葛晓波律师

三、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8〕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琴、刘某杰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Y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琴及其指定辩护人刘旸,被告人刘某杰及其辩护人葛晓波、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琴持有伪造的“郑州市某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印章及“房屋合同”,伙同被告人刘某杰等人,在郑州市某区某某小区物业办公室等地,谎称其是管城区房管局退休职工,能够办理某新城区经济适用房、某新村安置房,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将其租来的上述小区房屋予以低价售卖。

四、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四、在案扣押、未移送的作案工具印章一枚,依法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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