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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3 11:32:30 浏览:333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邵某等四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到X县X镇X村,采用撬锁入院的方式,盗窃赵某家百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黄豆100公斤、豆油4公斤、香烟7盒。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意图离开时,被被害人赵某、赵某之女在大门前当场发现,邵某持砖头语言威胁,另有一人持弩发射钢珠打击赵某腿部、赵某之女肩部后,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逃跑并在逃跑途中用砖头砸伤拦截其四人的该村村民李某,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邵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邵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与承办案件的警官进行及时沟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又立即进行阅卷,仔细寻找案卷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最终确定辩护思路,认为抢劫罪无罪,被告人仅构成盗窃罪一罪。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

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张某与其他被告人对抢劫行为没有进行事前预谋(证据卷第22页邵某的供述可以证实,问:如果你们在偷东西时碰到人拦怎么办?邵答:我们对这事没商量,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在实施盗窃行为后,被被害人发现时,其他被告人也没有与张某就如何进行威胁、抗拒抓捕进行意思联络。公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与其他被告人具备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在场与共同故意没有必然联系,二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性)。

2、被告人张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本案起诉书第3页6-27行写道:“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离开时,被被害人赵某、赵某之女在其家大门前当场发现,邵某持砖头语言威胁、另有1个人持弩发射钢球击打赵某腿部、赵某之女肩部后,被告人张某、邵某等2人逃跑,在逃跑途中该村村民李某在拦截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时,被张某、邵某等人用砖砸伤头部,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段指控的内容中另有1人持弩,这一人到底是谁?起诉书并没有指控持弩之人就是张某。另外,指控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用砖砸伤李某头部,并未具体指明是四人共同砸的,还是其中人他的,指控不清。但是根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只有一人砸伤他头部了,是跑在最后边的人砸的。根据张某的供述(证据卷第42页),在当时逃跑时,张某是跑在最面的,因此,可以证实,李某的伤不是张某所为,他并未对李某实施暴力抗拒抓捕。

其次,公诉人指控证据不足。根据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据卷第59页第14行起),是穿迷彩服的人和拿弩的人对他实施的威胁。根据被害人赵某之女的陈述(证据卷第64页第14行)和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证据卷第17页倒数第8行)可以证实迷彩服的人就是邵某。根据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证据卷第17页倒数第4行)拿弩的人是另外一人,并不是张某。根据被害人赵某之女陈述(证据卷第65页)主要是穿迷彩服的人和拿弩的两人对他们威胁的,另外两人站在旁边没吱声也没动,可以证实张某没有威胁被害人。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虽然在场,但他客观上并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威胁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由于无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确定被告人张某对其实施了暴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疑罪从无。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转化型抢劫罪,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某已经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要案情和基本事实,应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被告人张某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张某和其他被告人主动归还了被害人李某家电动自行车,在被被害人赵某发现后,也有主动归还所盗物品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这说明,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

3、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1、认真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全面深刻掌握案件情况

掌握事实吃透案情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律师必须把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都深刻地印在脑子里,才能在法庭调查和辩护中得心应手,对答如流,对证据才能运用自如。

2、认真审核案件证据材料,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发现事实真相尽管刑事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但是因所处的环境及对案件审查的角度不同,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免出现疏漏。一个好的律师就要善于从证据中找出矛盾之处,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断和解释。

3、利用逻辑推理思维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逻辑推理是事物之间关系的合乎规律性的思维方式。作为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熟练掌握逻辑推理的思维和方法,以达到辩护的最佳效果和目的。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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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以盗窃罪一罪定罪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03 11:32:30 浏览:3332次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邵某等四人驾驶电动三轮车到X县X镇X村,采用撬锁入院的方式,盗窃赵某家百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黄豆100公斤、豆油4公斤、香烟7盒。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意图离开时,被被害人赵某、赵某之女在大门前当场发现,邵某持砖头语言威胁,另有一人持弩发射钢珠打击赵某腿部、赵某之女肩部后,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逃跑并在逃跑途中用砖头砸伤拦截其四人的该村村民李某,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邵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邵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自己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在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与承办案件的警官进行及时沟通。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又立即进行阅卷,仔细寻找案卷中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又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最终确定辩护思路,认为抢劫罪无罪,被告人仅构成盗窃罪一罪。

 

三、辩护思路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某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

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张某与其他被告人对抢劫行为没有进行事前预谋(证据卷第22页邵某的供述可以证实,问:如果你们在偷东西时碰到人拦怎么办?邵答:我们对这事没商量,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在实施盗窃行为后,被被害人发现时,其他被告人也没有与张某就如何进行威胁、抗拒抓捕进行意思联络。公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与其他被告人具备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故意(在场与共同故意没有必然联系,二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性)。

2、被告人张某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首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本案起诉书第3页6-27行写道:“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离开时,被被害人赵某、赵某之女在其家大门前当场发现,邵某持砖头语言威胁、另有1个人持弩发射钢球击打赵某腿部、赵某之女肩部后,被告人张某、邵某等2人逃跑,在逃跑途中该村村民李某在拦截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时,被张某、邵某等人用砖砸伤头部,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该段指控的内容中另有1人持弩,这一人到底是谁?起诉书并没有指控持弩之人就是张某。另外,指控被告人张某、邵某等人用砖砸伤李某头部,并未具体指明是四人共同砸的,还是其中人他的,指控不清。但是根据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只有一人砸伤他头部了,是跑在最后边的人砸的。根据张某的供述(证据卷第42页),在当时逃跑时,张某是跑在最面的,因此,可以证实,李某的伤不是张某所为,他并未对李某实施暴力抗拒抓捕。

其次,公诉人指控证据不足。根据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据卷第59页第14行起),是穿迷彩服的人和拿弩的人对他实施的威胁。根据被害人赵某之女的陈述(证据卷第64页第14行)和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证据卷第17页倒数第8行)可以证实迷彩服的人就是邵某。根据被告人邵某的供述(证据卷第17页倒数第4行)拿弩的人是另外一人,并不是张某。根据被害人赵某之女陈述(证据卷第65页)主要是穿迷彩服的人和拿弩的两人对他们威胁的,另外两人站在旁边没吱声也没动,可以证实张某没有威胁被害人。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虽然在场,但他客观上并没有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威胁被害人的行为。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由于无其他证据印证,也不能确定被告人张某对其实施了暴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五)项之规定,定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否则,疑罪从无。所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有转化型抢劫罪,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张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某已经供述了自己实施盗窃行为的主要案情和基本事实,应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2、被告人张某有积极退赃的行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张某和其他被告人主动归还了被害人李某家电动自行车,在被被害人赵某发现后,也有主动归还所盗物品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这说明,张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

3、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据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五、办案心得 

1、认真研究案件证据材料,全面深刻掌握案件情况

掌握事实吃透案情是律师辩护的基础。律师必须把案件发生的每一个细节都深刻地印在脑子里,才能在法庭调查和辩护中得心应手,对答如流,对证据才能运用自如。

2、认真审核案件证据材料,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发现事实真相尽管刑事案件经过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但是因所处的环境及对案件审查的角度不同,证据的收集与固定难免出现疏漏。一个好的律师就要善于从证据中找出矛盾之处,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断和解释。

3、利用逻辑推理思维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逻辑推理是事物之间关系的合乎规律性的思维方式。作为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熟练掌握逻辑推理的思维和方法,以达到辩护的最佳效果和目的。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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