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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3 17:56:20 浏览:52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邢某(男)与被害人田某(女)自高中时便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便同居生活。期间,田某任性,邢某痴情,两人多次分分合合。

2007年11月,田某在与邢某同居期间告知邢某自己相中了一位有钱的台湾男友,邢某为挽留田某试图割腕自杀。

2007年12月9日,田某再次提出分手,并要求邢某将其送到火车站去找在外地工作的新男友,于是两人发生激烈争吵。邢某激愤,自觉忍无可忍,遂将田某杀害致死在两人同居的居室内。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邢某父亲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邢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邢某,并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详尽了解了案件事实,向合议庭明确提出了四项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被告人系自首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二点中第(五)项之规定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邢某不应判处死刑

上述《意见》规定了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二)项明确“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并强调了“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和“做到少杀、慎杀”的量刑精神。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分析总结了被告人不可杀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邢某系初犯和偶犯,以前在社会上和学校表现一贯良好,从无违法犯罪的行为。

2.被告人邢某本次犯罪有特殊的社会原因。本案被告人和板害人都是刚刚踏入社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爱情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把握上发生偏差,遇事不够冷静,以致发生了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3.被害人田某存在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早在读高中时就认识建立恋爱关系,至案发时,两人已有长达七年的恋爱史。在两人相恋期间,被告人曾为了陪同被害人而放弃上大学的机会,陪同其复读并一并考入理想大学。大学毕业后,被害人又要求被告人到其所在的城市找工作,被告人本在上海已经工作还是欣然答应回到了苏州与田某共同工作。同居期间,被害人从不考虑被告人的感受多次提出分手,与被告人分分合合,被告人一次次的挽留并忍受这种屈辱。甚至当被害人告诉他,自己相中一个有钱男人时,被告人也只是自己倍感失落,没有反对被害人的想法,试图选择自杀,想一死了之。最后一次,被害人竟然要求被告人送其去找其新的男友。试问如此过分的要求何人可以忍受!此时,被告人亦是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了,他的精神防线终于被冲垮了,全面崩溃。4.被告人的家庭有特殊的情况,其父母都已是年过八十岁的老人,需要子女给予物质赡养和精神慰藉,加之其兄弟姐妹均是仅靠微薄的农耕收入勉强维持生活,这种农村家庭生活之艰辛令人难以想象。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大学生,也是全家人未来的希望和依靠。我们已经失去一位青年大学生,而被告人已经诚心悔过并积极表达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诚意。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多次表达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歉意,主观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其犯罪性质、动机、犯罪后的表现以及现有国家的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并不属于那种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邢某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邢某从轻处罚,再给这个年轻人一次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四、办案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充分合议,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办案心得 

首先,律师要尽职尽责,一定要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是取得成功辩护的前提,否则,必然是言之无摆顾此失彼。认真会见为有效辩护奠定基础

其次,辩护人必须认真会见。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本案被告人时,被告人已是心灰意冷,对所有的人和事都出现了抵触情绪,并多次表达了不后悔和赴死的言辞。我认为,这正是被告人良知未泯和极度忏悔的本意表现。

通过辩护人数次会见,不厌其烦的劝说和教育,被告人终于转变了态度,真情流露,积极的配合律师,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这一态度的转变,为成功的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准确掌握司法解释为辩护提供保障

第三,准确理解掌握当前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是成功辩护的保障。

当前的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是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进一步本质理解和赋予其时代精神,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和争取最佳量刑都会起到重要作用。庭审之前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

第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在庭前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

通过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一方面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证据和实去影响办案法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认识,最终获得最理想的判决结果。
积极沟通打动法官

最后,真情感动法官

法律不外乎情理是中国的传统,获得同情以减轻处罚是一种诉讼技巧。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有怜悯之心,而良好法律的本质是具有人性的。

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积极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这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辩护人尽量阐述被告人家庭的真实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痛苦与悔恨,这必然也触动了法官们善良的心弦。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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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颜世军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3 17:56:20 浏览:5286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邢某(男)与被害人田某(女)自高中时便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便同居生活。期间,田某任性,邢某痴情,两人多次分分合合。

2007年11月,田某在与邢某同居期间告知邢某自己相中了一位有钱的台湾男友,邢某为挽留田某试图割腕自杀。

2007年12月9日,田某再次提出分手,并要求邢某将其送到火车站去找在外地工作的新男友,于是两人发生激烈争吵。邢某激愤,自觉忍无可忍,遂将田某杀害致死在两人同居的居室内。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邢某父亲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邢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邢某,并认真查阅了卷宗材料详尽了解了案件事实,向合议庭明确提出了四项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被告人系自首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第二点中第(五)项之规定对死刑案件适用刑罚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节,原则上依法从宽处理;对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依法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邢某不应判处死刑

上述《意见》规定了办理死刑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其中第(二)项明确“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基本的死刑政策,并强调了“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和“做到少杀、慎杀”的量刑精神。辩护人通过阅卷、调查分析总结了被告人不可杀的理由如下:

1.被告人邢某系初犯和偶犯,以前在社会上和学校表现一贯良好,从无违法犯罪的行为。

2.被告人邢某本次犯罪有特殊的社会原因。本案被告人和板害人都是刚刚踏入社会、参加工作不久的青年,由于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在爱情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把握上发生偏差,遇事不够冷静,以致发生了双方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3.被害人田某存在过错。被告人与被害人早在读高中时就认识建立恋爱关系,至案发时,两人已有长达七年的恋爱史。在两人相恋期间,被告人曾为了陪同被害人而放弃上大学的机会,陪同其复读并一并考入理想大学。大学毕业后,被害人又要求被告人到其所在的城市找工作,被告人本在上海已经工作还是欣然答应回到了苏州与田某共同工作。同居期间,被害人从不考虑被告人的感受多次提出分手,与被告人分分合合,被告人一次次的挽留并忍受这种屈辱。甚至当被害人告诉他,自己相中一个有钱男人时,被告人也只是自己倍感失落,没有反对被害人的想法,试图选择自杀,想一死了之。最后一次,被害人竟然要求被告人送其去找其新的男友。试问如此过分的要求何人可以忍受!此时,被告人亦是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了,他的精神防线终于被冲垮了,全面崩溃。4.被告人的家庭有特殊的情况,其父母都已是年过八十岁的老人,需要子女给予物质赡养和精神慰藉,加之其兄弟姐妹均是仅靠微薄的农耕收入勉强维持生活,这种农村家庭生活之艰辛令人难以想象。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大学生,也是全家人未来的希望和依靠。我们已经失去一位青年大学生,而被告人已经诚心悔过并积极表达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诚意。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多次表达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歉意,主观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四)被告人已经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其犯罪性质、动机、犯罪后的表现以及现有国家的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并不属于那种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因此,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邢某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邢某从轻处罚,再给这个年轻人一次重新做人、回报社会的机会。

 

四、办案结果

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充分合议,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被告人邢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办案心得 

首先,律师要尽职尽责,一定要准确、全面地了解掌握案件的客观事实,这是取得成功辩护的前提,否则,必然是言之无摆顾此失彼。认真会见为有效辩护奠定基础

其次,辩护人必须认真会见。辩护律师在首次会见本案被告人时,被告人已是心灰意冷,对所有的人和事都出现了抵触情绪,并多次表达了不后悔和赴死的言辞。我认为,这正是被告人良知未泯和极度忏悔的本意表现。

通过辩护人数次会见,不厌其烦的劝说和教育,被告人终于转变了态度,真情流露,积极的配合律师,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这一态度的转变,为成功的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准确掌握司法解释为辩护提供保障

第三,准确理解掌握当前国家的法律司法解释是成功辩护的保障。

当前的国家法律司法解释是对已有法律条文的进一步本质理解和赋予其时代精神,这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和争取最佳量刑都会起到重要作用。庭审之前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

第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在庭前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

通过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一方面可以获得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另一方面还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证据和实去影响办案法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认识,最终获得最理想的判决结果。
积极沟通打动法官

最后,真情感动法官

法律不外乎情理是中国的传统,获得同情以减轻处罚是一种诉讼技巧。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有怜悯之心,而良好法律的本质是具有人性的。

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积极沟通,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谅解协议,这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辩护人尽量阐述被告人家庭的真实情况以及被告人的痛苦与悔恨,这必然也触动了法官们善良的心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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