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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6 11:59:24 浏览:338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龚某某伙同同案人詹某(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于2010年11月18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某街某房,先由被告人陈某、龚某某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邓某某(1994年 5月 20日出生)的裸照,再以还钱为名并以传播裸照相威胁迫使邓某某同意卖淫。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龚某某将邓某某带至本市天河区某路某号被告人熊某某经营的美发美容店卖淫,被告人熊某某则提供租住的天河区某路某号给邓某某,卖淫两次。次日晚,被告人陈某再次将邓某某带至被告人熊某某处卖淫,被告人熊某某在得知邓某某被强迫卖淫后主动送邓某某逃离。

同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同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熊某某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认罪、悔罪,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卖淫时间短、次数少,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有帮助被害人逃离的行为,建议对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熊某某容留卖淫的行为通过辩护人的辩护,被判处了八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是有一定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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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06 11:59:24 浏览:3385次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龚某某伙同同案人詹某(另案处理)经事前预谋,于2010年11月18日9时许,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某街某房,先由被告人陈某、龚某某使用手机拍摄被害人邓某某(1994年 5月 20日出生)的裸照,再以还钱为名并以传播裸照相威胁迫使邓某某同意卖淫。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龚某某将邓某某带至本市天河区某路某号被告人熊某某经营的美发美容店卖淫,被告人熊某某则提供租住的天河区某路某号给邓某某,卖淫两次。次日晚,被告人陈某再次将邓某某带至被告人熊某某处卖淫,被告人熊某某在得知邓某某被强迫卖淫后主动送邓某某逃离。

同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陈某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同月24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当事人熊某某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当事人认罪、悔罪,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容留卖淫时间短、次数少,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有帮助被害人逃离的行为,建议对熊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量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五、办案心得

我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熊某某容留卖淫的行为通过辩护人的辩护,被判处了八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是有一定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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