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6月3日8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伙同同案人唐某一、林某某、唐某二(均已判决)等人,由被告人麦某某驾车到本市海珠区江燕路燕子岗公交车站,同案人林某某、唐某二以提供搭客服务为名将被害人张某骗至车上,同案人唐某一等人采取用假欧元兑换人民币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的密码,并趁被害人张某不注意之机,采取调包的方式盗得该银行卡。后被告人麦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持该银行卡采用提款的方式,共盗得卡内的人民币9900元。同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由被告人麦某某驾车到本市荔湾区康王路华林寺公交车站,同案人林某某、唐某二以提供搭客服务为名将被害人成某某骗至车上,采用上述同样方式,骗得被害人成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密码,并趁其不注意之机,采用掉包的方式盗得该银行卡。后被告人麦某某伙同上述同案人持该银行卡采用提款的方式,共盗得卡内的人民币12200元。综上,被告人麦某某参与盗窃两宗,盗窃数额总计人民币22100元。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麦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办案过程
南芳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麦某,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为当事人积极辩护,提出辩护策略,提出让被告人认罪、悔罪,律师做有罪罪轻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麦某某犯,判处三年。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要在会见以及询问当中了解案件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如果确实有犯罪的行为,且无罪辩护空间不大的案子,应让当事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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