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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13 18:17:22 浏览:439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12.4被拘留,2021.1.11被逮捕,2021年3月22日由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起诉书指控2010年以来,周某倒卖外汇五起事实,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1.22亿元人民币 。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公诉阶段介入案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律师认为本案证据证明的涉嫌犯罪数额不够起诉标准,提交《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未予采纳;审理阶段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未获采纳,庭审时做无罪辩护,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非法经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合理怀疑周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仅为90余万元人民币。若法庭经审理认定属实,其行为也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但周某非法经营数额远小于500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合议庭当庭宣判周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东乡县人民法院(2021)甘29xx刑初xx号判决认定周某倒卖外汇两起事实,涉嫌非法经营罪数额890.5万元 ,与马某合计非法经营数额1.62亿。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罚金8万元。宣判后周某表示服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认真阅卷并通过阅卷发现问题,提出数额问题并部分或法庭认可,减少1.13亿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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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雷英辉律师为其辩护。未变更罪名从轻宣判

发布时间:2021-09-13 18:17:22 浏览:4398次

一、案情简介

周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12.4被拘留,2021.1.11被逮捕,2021年3月22日由东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现羁押于积石山县看守所。起诉书指控2010年以来,周某倒卖外汇五起事实,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为1.22亿元人民币 。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公诉阶段介入案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律师认为本案证据证明的涉嫌犯罪数额不够起诉标准,提交《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未予采纳;审理阶段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未获采纳,庭审时做无罪辩护,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非法经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合理怀疑周某涉嫌非法经营数额仅为90余万元人民币。若法庭经审理认定属实,其行为也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但周某非法经营数额远小于500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经营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合议庭当庭宣判周某无罪。

 四、办案结果

东乡县人民法院(2021)甘29xx刑初xx号判决认定周某倒卖外汇两起事实,涉嫌非法经营罪数额890.5万元 ,与马某合计非法经营数额1.62亿。判决有期徒刑五年,罚金8万元。宣判后周某表示服判。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认真阅卷并通过阅卷发现问题,提出数额问题并部分或法庭认可,减少1.13亿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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