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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抢劫罪(致人死亡)一案,南芳,何泽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09-16 10:51:29 浏览:63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8 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经合谋抢劫摩托车搭客司机后,各自携带折叠刀一把窜至广州市某镇物色目标。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去到花某镇音箱厂旁的小路,适逢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二人随即假意租乘被害人摩托车,当行驶至镇某村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李某以停车小便为由让被害人停车,二人使用扼颈、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梁某某颈、胸、腹、背等身体部位数刀,抢得被害人驾驶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现金人民币十余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因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颈部及胸部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8月9日11时50分,吴某某广州南站西出站口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案情非常严重,抢劫致人死亡,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所以家属的希望就是能保住吴某某的性命,作为辩护人,认为要保住性命,突破口就在与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在征得法院的同意的情况下,辩护人开始联系家属,一开始,被害人家属抵触情绪比较大,不愿意和解,后来经过沟通,被害人家属也慢慢放下抵触情绪,要求赔偿80万元,但被告人家属经济情况也不怎么样,无法拿出如此大额的赔偿资金,辩护人耐心地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

三、辩护思路

1、两被告人虽无明显主从犯之分,但李某在抢劫过程中起主导和控制作用,李某首先提起犯意,提出并购买作案工具,确定作案地点、先下手实施抢劫,对被害人捅刺4至5刀,且捅刺的是致命部位;吴某某跟随参与,对被害人捅了2刀,不是致命伤部位,并无恐吓、威胁被害人。故吴某某所起作用小于李某。

2、本案证据存在瑕疵。现场起获的刀仅有被害人血迹,无两被告人指纹,无充分证据该刀系本案作案工具; 没有对被害人及其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被害人致命伤之一颈部的伤口是如何造成的无法确定。

3、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属初犯、偶犯,通过家属赔偿原告人9万元并得到谅解。

综上,建议对吴某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由于被告人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判处死刑的机率较高,所以我们找到的突破口就是希望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刚开始解除被害人家属是,被害人家属抵触情绪极大、且索赔金额近80万,但辩护人耐心和被害人进行沟通,智慧掌握调解的节奏,被害人家属逐渐的没有刚开始时那么抗拒,在不断的耐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以9万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也被予以轻判,没有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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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涉嫌抢劫罪(致人死亡)一案,南芳,何泽君律师为其积极辩护,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1-09-16 10:51:29 浏览:6368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8 日晚,被告人吴某某、李某经合谋抢劫摩托车搭客司机后,各自携带折叠刀一把窜至广州市某镇物色目标。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李某去到花某镇音箱厂旁的小路,适逢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二人随即假意租乘被害人摩托车,当行驶至镇某村附近路段时,被告人李某以停车小便为由让被害人停车,二人使用扼颈、殴打、持刀威胁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遭到被害人反抗,被告人吴某某、李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梁某某颈、胸、腹、背等身体部位数刀,抢得被害人驾驶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现金人民币十余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因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颈部及胸部造成右颈内静脉破裂、心脏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8月9日11时50分,吴某某广州南站西出站口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案情非常严重,抢劫致人死亡,没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所以家属的希望就是能保住吴某某的性命,作为辩护人,认为要保住性命,突破口就在与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于是,在征得法院的同意的情况下,辩护人开始联系家属,一开始,被害人家属抵触情绪比较大,不愿意和解,后来经过沟通,被害人家属也慢慢放下抵触情绪,要求赔偿80万元,但被告人家属经济情况也不怎么样,无法拿出如此大额的赔偿资金,辩护人耐心地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最终,促成了双方和解。

三、辩护思路

1、两被告人虽无明显主从犯之分,但李某在抢劫过程中起主导和控制作用,李某首先提起犯意,提出并购买作案工具,确定作案地点、先下手实施抢劫,对被害人捅刺4至5刀,且捅刺的是致命部位;吴某某跟随参与,对被害人捅了2刀,不是致命伤部位,并无恐吓、威胁被害人。故吴某某所起作用小于李某。

2、本案证据存在瑕疵。现场起获的刀仅有被害人血迹,无两被告人指纹,无充分证据该刀系本案作案工具; 没有对被害人及其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被害人致命伤之一颈部的伤口是如何造成的无法确定。

3、吴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属初犯、偶犯,通过家属赔偿原告人9万元并得到谅解。

综上,建议对吴某某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由于被告人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判处死刑的机率较高,所以我们找到的突破口就是希望能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辩护人刚开始解除被害人家属是,被害人家属抵触情绪极大、且索赔金额近80万,但辩护人耐心和被害人进行沟通,智慧掌握调解的节奏,被害人家属逐渐的没有刚开始时那么抗拒,在不断的耐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以9万元(人民币)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也被予以轻判,没有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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