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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法律援助),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死缓

发布时间:2021-09-17 16:36:31 浏览:455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雇请被告人全某某帮忙从湖南省开车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并承诺事后支付报酬人民币5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全某某轮流驾车从湖南株洲市前往广东省揭阳市,到达揭阳市惠来县xx镇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龙哥”(另案处理)见面,商定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当场支付毒资123000元。2017年8月8日中午,同案人“龙哥”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随即在车上将毒品重新分装,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全某某一同驾车返回湖南,途经xx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汽车中查获多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2971.96克。  

 

二、本案辩点及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于第二天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花了10天的时间仔细看材料和视频资料,制作阅卷笔录,做摘抄表格;随后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开始情绪很不稳定,一心只想寻死,只希望早些判处死刑,但在辩护律师一再安抚下,杨某某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供述称没有做毒品含量鉴定,还称被抓后他向公安机关请求配合抓捕同案人“龙哥”,但公安机关没有答应,现在“龙哥”并没有归案,他怀疑“龙哥”是公安机关的线人。

        辩护律师在全面、仔细阅卷后,认为本案毒品的含量鉴定存在瑕疵,没有依法做含量鉴定,能抓获却不抓获同案人“龙哥”有蹊跷,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遂向法院提交4份申请书,分别是《毒品含量鉴定申请书》、《毒品成分重新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以及《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商议后虽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但关于毒品含量鉴定和特情引诱问题,称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公安机关正在做含量鉴定。2018年8月22日,市中级法院收到毒品含量鉴定文书,8月23日,辩护律师拿到该鉴定文书,但发现鉴定的时间是2018年7月12日,该时间是在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2018年7月3日)的第9天,而且做鉴定时公安机关并未告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也是蒙在鼓里。

        2018年9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对于指控的运输毒品罪作从轻辩护,对指控的妨害作证罪作无罪辩护。本案涉案毒品近3公斤,且成分为冰毒,鉴定的冰毒含量很高(73.3%起),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毒品再犯(曾因贩卖毒品受刑事处罚),案发前因盗窃罪受刑事处罚,本案又被指控2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这些对被告人杨某某都极为不利,如果找不到有利的辩护点,被告人杨某某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件辩护很有难度。为此,辩护律师在熟悉所有材料之后,在3次会见杨某某后,大胆从存在特情介入入手,从公安机关做毒品含量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做鉴定的时间和阶段不符合常理入手,为被告人杨某某做量刑从轻辩护。

三、案件结果

        2018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妨碍作证罪,最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办案心得

        虽然判决书没有表述采纳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杨某某都深信,正因为辩护律师的上述有力辩护,让审判人员意识到公安机关做毒品含量鉴定程序严重不规范,内心产生了对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怀疑,才会在判决时手下留情,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而是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虽然是法律援助指派案件,但辩护律师却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该案,包括3次会见,多次与杨某某写信告知进展,多次与杨某某家属微信沟通案件进展,认真准备庭审发问、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庭后提交16页辩护意见;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交质证意见4页;在案件宣判后将后续程序写信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并将本案的辩护词和质证意见一并寄给被告人杨某某,便于杨某某上诉时参考。总之,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件,尽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我的情怀,也是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应有的责任。

——本案被评为广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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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法律援助),南芳律师为其辩护。死缓

发布时间:2021-09-17 16:36:31 浏览:4555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雇请被告人全某某帮忙从湖南省开车前往广东省购买毒品,并承诺事后支付报酬人民币5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全某某轮流驾车从湖南株洲市前往广东省揭阳市,到达揭阳市惠来县xx镇后,被告人杨某某与同案人“龙哥”(另案处理)见面,商定向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当场支付毒资123000元。2017年8月8日中午,同案人“龙哥”将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随即在车上将毒品重新分装,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全某某一同驾车返回湖南,途经xx收费站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汽车中查获多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2971.96克。  

 

二、本案辩点及律师工作: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开展工作,于第二天前往市中级人民法院阅卷,花了10天的时间仔细看材料和视频资料,制作阅卷笔录,做摘抄表格;随后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开始情绪很不稳定,一心只想寻死,只希望早些判处死刑,但在辩护律师一再安抚下,杨某某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供述称没有做毒品含量鉴定,还称被抓后他向公安机关请求配合抓捕同案人“龙哥”,但公安机关没有答应,现在“龙哥”并没有归案,他怀疑“龙哥”是公安机关的线人。

        辩护律师在全面、仔细阅卷后,认为本案毒品的含量鉴定存在瑕疵,没有依法做含量鉴定,能抓获却不抓获同案人“龙哥”有蹊跷,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遂向法院提交4份申请书,分别是《毒品含量鉴定申请书》、《毒品成分重新鉴定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以及《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商议后虽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但关于毒品含量鉴定和特情引诱问题,称与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沟通,公安机关正在做含量鉴定。2018年8月22日,市中级法院收到毒品含量鉴定文书,8月23日,辩护律师拿到该鉴定文书,但发现鉴定的时间是2018年7月12日,该时间是在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2018年7月3日)的第9天,而且做鉴定时公安机关并未告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也是蒙在鼓里。

        2018年9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辩护律师对于指控的运输毒品罪作从轻辩护,对指控的妨害作证罪作无罪辩护。本案涉案毒品近3公斤,且成分为冰毒,鉴定的冰毒含量很高(73.3%起),被告人杨某某作为毒品再犯(曾因贩卖毒品受刑事处罚),案发前因盗窃罪受刑事处罚,本案又被指控2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这些对被告人杨某某都极为不利,如果找不到有利的辩护点,被告人杨某某很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案件辩护很有难度。为此,辩护律师在熟悉所有材料之后,在3次会见杨某某后,大胆从存在特情介入入手,从公安机关做毒品含量鉴定存在程序违法、做鉴定的时间和阶段不符合常理入手,为被告人杨某某做量刑从轻辩护。

三、案件结果

        2018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妨碍作证罪,最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办案心得

        虽然判决书没有表述采纳辩护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但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杨某某都深信,正因为辩护律师的上述有力辩护,让审判人员意识到公安机关做毒品含量鉴定程序严重不规范,内心产生了对毒品含量鉴定结论的怀疑,才会在判决时手下留情,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而是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虽然是法律援助指派案件,但辩护律师却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办理该案,包括3次会见,多次与杨某某写信告知进展,多次与杨某某家属微信沟通案件进展,认真准备庭审发问、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庭后提交16页辩护意见;在第二次开庭时提交质证意见4页;在案件宣判后将后续程序写信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并将本案的辩护词和质证意见一并寄给被告人杨某某,便于杨某某上诉时参考。总之,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件,尽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价值和社会价值,是我的情怀,也是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应有的责任。

——本案被评为广州市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十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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