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虞某某在担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审判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多名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所送人民币计92万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经过阅卷与会见,了解案件事实,形成了证据审查报告。辛明律师通过检索2017年-2020年同类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出数额巨大却判处的量刑因素,确定了主要的辩护思路,并积极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法官进行沟通,及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一)虞某某在监察委员会对其调查时就已经认罪认罚,交代问题时间较早,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大从宽幅度的条件。
(二)对虞某某的从宽幅度不限于30%,可以在60%范围内予以考虑。
(三)对被告人虞某某适用缓刑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处虞某某二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突破了检察院建议的30%的减让幅度,在从宽的量刑基础上进一步争取到了从宽处罚的空间。本案虞某某积极主动认罪,交待问题时间较早,且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77万的犯罪事实,认罪彻底、稳定。在刑罚评价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从宽原则,可考虑给虞某某适用最大的从宽幅度。对量刑幅度做出不同层级的区分,更有利于鼓励认罪认罚,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法律的作用不仅仅有惩罚,还有教育和警示,对认罪认罚的当事人适用缓刑,彰显了司法的善意,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的共识。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