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Y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W某现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
二、办案过程
上诉人Y某在一审中被判处一年,一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236万元。二审中辩护人罗健通过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发现没收违法所得的定案依据并不成立,在法庭上积极进行辩护,被法庭所采纳。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上诉人Y某与W某之间是正常的经济往来,二人之间是借款关系,而非行贿。
2.上诉人Y某借款给W某,并未要求为其谋利。
3.二人之间有借条存在,说明对方有还款意愿以及能力。
4.现无充分证据证实Y某系以借款的名义向W某行贿。
5.没收违法所得的定案依据不成立。
6.Y某具有坦白、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
四、办案结果
(2019)湘XX刑终XX号
上诉人Y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办案心得
对于二审案件,需要认真审查一审案件中的定罪证据,积极和承办案件的法官以及检察官沟通,并且要充分考虑是否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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