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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团队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1-18 16:08:23 浏览:291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2017年、2018年期间,与曹某、李某、郑某等人在政府机关、公众场所实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并在2018年于邹某、吴某等人参与破坏工地生产经营,导致工地停电停工。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3、被告人陈某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4、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居中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会见,向当事人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侦查机关是否有侦查权和管辖权,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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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团队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11-18 16:08:23 浏览:2910次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2017年、2018年期间,与曹某、李某、郑某等人在政府机关、公众场所实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并在2018年于邹某、吴某等人参与破坏工地生产经营,导致工地停电停工。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3、被告人陈某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4、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居中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会见,向当事人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侦查机关是否有侦查权和管辖权,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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