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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诈骗罪,李坤团队樊攀、杨芳亭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24 11:30:42 浏览:360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以做海鲜生意为由让其妻周某向其亲属借款,共计借款112200元。之后孙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无法归还,其妻周某向公安报案,称孙某是虚构了做海鲜生意的理由,利用她向她的亲友借款,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孙某退赔周某及其亲属王某人民币25600元。

二、办案过程

         一审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查阅全部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经过,询问被告人对案件的想法与态度,确定无罪的辩护思路。

1、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与一般性诈骗案件有明显区别,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1)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夫妻及亲属关系,且至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周某尚未离婚;

2)被告人孙某让周某借款之前,被告人周某确实从事了海鲜生意,周某对此明确知晓,且为双方共同经营;

3)周某的借款对象都是其亲戚或朋友,没有不特定对象,上述人员向周某提供借款,也多是基于亲属关系之间的信任,而并不是基于对借款原因产生的错误认识;

4)被告人孙某无论是在案发前,还是在案发后,均有多次归还款性行为,主观上看似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2、承办律师针对阅卷情况,汇总本案争议焦点及问题,立即安排会见与被告人孙某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询问被告人孙某针对本案的辩护思路。

1)会见时先与被告人孙某就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对,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认为其向自己妻子借款,借来的款项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他自己确实用了部分钱进行了赌博,那处分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是犯罪;就该观点,承办律师告知被告人孙某,并不是诈骗亲属的钱就不构成犯罪,仅是如果亲属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不按照犯罪处理,但如果亲属强烈要求进行处理的,仍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妻子周某多次到公安机关,强烈要求对孙某进行处罚,且从重处罚;因此,承办人告知被告人孙某其陈述的内容,并不是本案不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2)承办律师之后又就本案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核实,据被告人孙某回答,其一开始确实是要从事海鲜生意,也确实经营了一段时间,而其妻子周某对此是知晓的,因此,孙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欺骗周某;被告人孙某称,其从未要求其妻子一定要找谁去借款,或者借到多少钱,这些都是由其妻子实际操作的,而且被告人孙某表示从没有不想还款的想法;

3)经过与被告人核对案件事实后,辩护人与被告人孙某共同确认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

3、法庭审理过程中,利用庭审发问环节就争议焦点着重发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从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充分论理摆事实,说明被告人孙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未实施欺诈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未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孙某也应该比照一般性的诈骗罪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

       首先,被告人无论是在借款时,还是在借款后,均从未有过不偿还借款的想法。

       其次,通过案卷中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与其妻子从事海鲜生意,且在借款发生之前二人就共同借款从事海鲜生意达成了合意,之后周某向亲属朋友借款的行为仅是在履行其与被告人就共同借款从事海鲜生意的行为。

       2、起诉中关于被告人利用周某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应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为妥当。

        首先,周某与孙某为夫妻关系,截止到今日庭审双方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周某亦未提起离婚诉讼。周某与孙某长期共同生活,其对于孙某是否从事海鲜生意应非常了解,因此周某对外的借款行为都自愿发生的,不存在错误认识。

       其次,依据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对外通过借款所得的钱款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正常的民事行为。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后,立即向其妻子如实陈述了其将钱款用于赌博的事实,无继续欺瞒之意。同时,由其母亲及个人积极偿还借款,属于确实打算偿还。

      第四,被告人未直接对本案任何一名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均是其妻子周某向其亲属朋友进行的借款,周某的亲属朋友会借钱也是基于对周某的信任及社会关系,与借款用途并无实际联系。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孙某无罪。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后,并没有因为该案不收取律师费而懈怠,因为对于承办律师来讲所有的被告人都是平等的,均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承办律师通过阅卷第一时间敏锐捕捉到本案与一般诈骗案件的不同,及时会见被告人,沟通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通过律师发问环节,将本案争议焦点一一向法官释明,配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取得无罪的理想辩护结果。

六、律师随想

       本案在法律层面上,承办律师确实帮助被告人取得了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但法不外乎人情,从社会论理层面上,承办律师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以及“我妻子借来的钱我想怎么用都行”的想法确实不能认同。

本案之所以会取得无罪判决,并不是因为骗了妻子不算犯罪,而是因为被告人与其妻子确实从事过海鲜生意,借款的事实不是虚构,借款发生后,被告人也确实愿意继续还款。反过来讲,如果借款的事实为虚假的,借款时确无还款能力,也没有主观还款意愿,那么骗自己的妻子亦是构成诈骗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因此,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诈骗近亲属是“可”不按犯罪处理,并不是“应当”不按犯罪处理,同时前提条件是已取得谅解。

        因此,承办律师想劝告各位: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信任一旦被打破,也许便再无法建立。并不是骗自己最亲近的人不算骗,只是因为亲情,被骗的人多选择原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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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涉嫌诈骗罪,李坤团队樊攀、杨芳亭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获无罪判决

发布时间:2021-11-24 11:30:42 浏览:3601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间,被告人孙某以做海鲜生意为由让其妻周某向其亲属借款,共计借款112200元。之后孙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无法归还,其妻周某向公安报案,称孙某是虚构了做海鲜生意的理由,利用她向她的亲友借款,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孙某退赔周某及其亲属王某人民币25600元。

二、办案过程

         一审审判阶段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查阅全部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经过,询问被告人对案件的想法与态度,确定无罪的辩护思路。

1、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本案与一般性诈骗案件有明显区别,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1)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夫妻及亲属关系,且至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周某尚未离婚;

2)被告人孙某让周某借款之前,被告人周某确实从事了海鲜生意,周某对此明确知晓,且为双方共同经营;

3)周某的借款对象都是其亲戚或朋友,没有不特定对象,上述人员向周某提供借款,也多是基于亲属关系之间的信任,而并不是基于对借款原因产生的错误认识;

4)被告人孙某无论是在案发前,还是在案发后,均有多次归还款性行为,主观上看似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2、承办律师针对阅卷情况,汇总本案争议焦点及问题,立即安排会见与被告人孙某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询问被告人孙某针对本案的辩护思路。

1)会见时先与被告人孙某就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对,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认为其向自己妻子借款,借来的款项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他自己确实用了部分钱进行了赌博,那处分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是犯罪;就该观点,承办律师告知被告人孙某,并不是诈骗亲属的钱就不构成犯罪,仅是如果亲属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不按照犯罪处理,但如果亲属强烈要求进行处理的,仍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的妻子周某多次到公安机关,强烈要求对孙某进行处罚,且从重处罚;因此,承办人告知被告人孙某其陈述的内容,并不是本案不构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2)承办律师之后又就本案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核实,据被告人孙某回答,其一开始确实是要从事海鲜生意,也确实经营了一段时间,而其妻子周某对此是知晓的,因此,孙某认为自己不是故意欺骗周某;被告人孙某称,其从未要求其妻子一定要找谁去借款,或者借到多少钱,这些都是由其妻子实际操作的,而且被告人孙某表示从没有不想还款的想法;

3)经过与被告人核对案件事实后,辩护人与被告人孙某共同确认做无罪辩护的辩护思路。

3、法庭审理过程中,利用庭审发问环节就争议焦点着重发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官采纳了辩护意见。

    承办律师从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充分论理摆事实,说明被告人孙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未实施欺诈行为。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未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孙某也应该比照一般性的诈骗罪从轻处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孙某主观上无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

       首先,被告人无论是在借款时,还是在借款后,均从未有过不偿还借款的想法。

       其次,通过案卷中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确实与其妻子从事海鲜生意,且在借款发生之前二人就共同借款从事海鲜生意达成了合意,之后周某向亲属朋友借款的行为仅是在履行其与被告人就共同借款从事海鲜生意的行为。

       2、起诉中关于被告人利用周某骗取他人钱款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应认定为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更为妥当。

        首先,周某与孙某为夫妻关系,截止到今日庭审双方尚未办理离婚手续,周某亦未提起离婚诉讼。周某与孙某长期共同生活,其对于孙某是否从事海鲜生意应非常了解,因此周某对外的借款行为都自愿发生的,不存在错误认识。

       其次,依据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周某对外通过借款所得的钱款应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系正常的民事行为。

       第三,本案中被告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后,立即向其妻子如实陈述了其将钱款用于赌博的事实,无继续欺瞒之意。同时,由其母亲及个人积极偿还借款,属于确实打算偿还。

      第四,被告人未直接对本案任何一名被告人实施欺诈行为,均是其妻子周某向其亲属朋友进行的借款,周某的亲属朋友会借钱也是基于对周某的信任及社会关系,与借款用途并无实际联系。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充分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判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孙某无罪。 

五、办案心得 

        承办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委派后,并没有因为该案不收取律师费而懈怠,因为对于承办律师来讲所有的被告人都是平等的,均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承办律师通过阅卷第一时间敏锐捕捉到本案与一般诈骗案件的不同,及时会见被告人,沟通案情,确定辩护思路。在法庭审理中,通过律师发问环节,将本案争议焦点一一向法官释明,配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终取得无罪的理想辩护结果。

六、律师随想

       本案在法律层面上,承办律师确实帮助被告人取得了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但法不外乎人情,从社会论理层面上,承办律师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以及“我妻子借来的钱我想怎么用都行”的想法确实不能认同。

本案之所以会取得无罪判决,并不是因为骗了妻子不算犯罪,而是因为被告人与其妻子确实从事过海鲜生意,借款的事实不是虚构,借款发生后,被告人也确实愿意继续还款。反过来讲,如果借款的事实为虚假的,借款时确无还款能力,也没有主观还款意愿,那么骗自己的妻子亦是构成诈骗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因此,从该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诈骗近亲属是“可”不按犯罪处理,并不是“应当”不按犯罪处理,同时前提条件是已取得谅解。

        因此,承办律师想劝告各位: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信任一旦被打破,也许便再无法建立。并不是骗自己最亲近的人不算骗,只是因为亲情,被骗的人多选择原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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