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董某某在某市物流港做冻品生意,在15年下半年认识了某市冷冻食品市场经营门面的周某及其女儿,董某某在明知周某及其女儿走私来自疫区的某鸡爪并予以销售,为了获取利润,董某某多次向周某及其女儿购买鸡爪。其购买鸡爪的方式是周某及其女儿将鸡爪走私入境之后,董某某与其微信联系确定购买数量,之后董某某再安排车辆进行接货,货物收到之后再支付货款。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在因为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王亚彦律师和周静雯律师介入本案,在诉讼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事实,认为董某某是国内买主,在整个走私过程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认罪态度好,请求判处,由此展开辩护。
四、办案结果
(2019)湘01刑初xx号
被告人董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判处二年,缓刑三年。
五、办案心得
对于的案件,除需要分析是否构成犯罪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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