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甘某某在19年因为酒后驾车,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现场检测出来甘某某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9毫克/100毫升。之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检验为217.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审甘某某被判处三个月。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因被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之后,王亚彦律师介入本案,在上诉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甘某某的犯罪事实,甘某某认罪认罚,机关一审庭审发表了对甘某某可适用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未予采纳不当。甘某某承担重点项目劳务施工,对甘某某适用缓刑符合《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
四、办案结果
(2020)湘01刑终xxx号
上诉人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当事人上诉的理由就是觉得量刑过重,经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沟通,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从当事人诉求出发,积极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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