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被告人苏某1、苏某2通过网络分别购买了他人居民身份证,并在某中医院附近领取购得的身份证。
2016年8月底至9月,被告人苏某1、苏某2在各银行网点,冒用他人身份,使用其购买的部分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被告人苏某1通过这种方式办理30张信用卡,被告人苏某2通过这种方式办理20张信用卡。
2016年9月,被告人苏某1、苏某2在某宾馆附近将各自购买的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开户资料等分别打包成两个包裹,通过快递寄至某县。2016年9月,被告人苏某1被抓获。2016年10月,被告人苏某2被抓获。
二、办案过程
王亚彦律师在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后,积极的分析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为被告人制定合适的辩护策略,提出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减轻量刑,以及社会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苏某1、苏某2主观上没有故意,客观上均系单独实施骗领信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2、被告人苏某1、苏某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苏某1、苏某2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17)湘01xx刑初xxx号
被告人苏某1犯,判处三年,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办案心得
在处理涉及经济或者金融管理的案件时,应当分清案件的犯罪主体,如果有多人作案,还要分析各被告人之间是否具有共谋的故意,是否属于共同犯罪,掌握充分的证据,对案件涉及的经济额度进行仔细深刻的分析,保障当事人的最大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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