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时任H省某厅副厅长的刘某某给时任Z市某局副局长的张某打招呼,要其在某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上对被告人叔某某和骆某予以关照,并在与张某及时任该区管理局局长的周某在饭店吃饭时再次提出,该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交由被告人叔某某做,具体由骆某出面操作,让张某、周某关照骆、叔二人。
2014年11月3日,骆某以某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实施工程,并于同年12月29日将该工程以人民币155万元的价格转包给袁某。
2015年1月7日,被告人叔某某在未出资、未参与工程项目竞标、经营管理等事项的情况下,收受骆某从该项目转让所得中给予的95万元人民币。而后,被告人叔某某将收受钱款等相关情况告知刘某某,并表示分给刘某某人民币40万元,待刘某某需要用钱时再给付,刘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叔某某的行为已经涉嫌。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罪行没有异议,且有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证言,承办律师就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属,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叔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依法应减轻处罚;
2、被告人叔某某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3、被告人叔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是立功,依法可减轻处罚;
4、被告人叔某某案发后,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8)湘0802刑初XXX号
被告人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二年,三年,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叔某某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以期为当事人取得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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