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签订、供货数量、货款支付等方面为王某某提供便利和关照,并在未约定还款期限和还款利息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分5次向王某某索取人民币184.5万元,主要用于个人理财和家庭开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及。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就黄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关系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提供了依据,并且就被告人黄某某的自首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应属于借贷关系,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若该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退缴100万元给公司,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9)湘0304刑初XX号
被告人黄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四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追缴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所得99.5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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