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李某某注册成立H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后又注册成立C分公司,刘某某等以推销商品为由,要求参与者以缴纳份额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以及被告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等是本案的重点辩护方向,承办律师就此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本案吸收资金300多万元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
2、被告人刘某某案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3、被告人刘某某在2016年1月1日已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故之后公司的不法行为刘某某不应承担责任;
4、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司主要负责货物采购、发货及部分人员的接待,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认定为;
5、被告人刘某某未实际获利,主动退出公司经营,并防止危害结果扩大,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
四、办案结果
(2019)湘0104刑初XXX号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一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机关指控的罪名是成立的,此时,量刑辩护就成了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总之,并不是只有无罪案件才是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指控罪名成立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使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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