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某及其丈夫被指控在被注销烟草专卖局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销售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合计431357.15元,但张某不认罪。
二、办案过程
拓安刑辩一审阶段仔细阅卷后建议其认罪,征得张某某和家属的同意后,和检察院沟通认罪认罚事宜,但检察院的态度很明确,不同意适用。
三、辩护思路
1.认定张某某非法经营卷烟的涉案数额认定有误。2.本案查处的 1386 条假冒伪劣、走私卷烟合计金额应按照查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予以认定即 127595.39 元。3.本案中查房扣押的待售假冒伪劣、走私卷烟尚未销售,属于,本案中同时存在犯罪既遂和未遂部分,由于既遂部分未达5万元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以未遂部分确定法定量刑幅度,既遂部分金额作为酌定从重情节。4.被告人张某某系,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应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认定张某某非法经营烟草数额为397547.15元,并认定了从犯,判被告人张某某犯,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认罪案件一样不能放过细节,拒绝混沌式的量刑估计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出,罪与非罪的选择时机很重要,尽早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可以让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且,就算认罪了,对于量刑的情节也一个都不能放过,拒绝混沌式的量刑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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