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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2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缓刑

发布时间:2022-02-11 13:29:35 浏览:468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以受W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1书面授权委托及任命为由,欲对W公司进行接管,遂于2021年4月下旬、7月上旬,多次组织被告人T某、Z某2等人对W公司进行滋扰,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经营秩序。其中,Z某2参与行为如下:

2021年4月27日Z某2与X某组织的T某等人到W该公司办公室静坐、发放传单,告知W公司全体员工X某是公司的临时负责人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希望全体员工支持X某的工作。

2021年4月28日Z某2与X某组织的T某等人在凯里市W公司负一层向W公司的商户发放传单,告知商户暂时停止支付租金、物业费。

2021年7月6日凌晨,X某安排Z某2对W公司对外经营的地下停车场道闸系统强行进行更换,并安排Z某2等人对该停车场进行看守,W该公司报警后,民警出警处置并要求Z某2等人恢复,Z某2 等人未予以恢复。民警将Z某2等人抓获后,同年7月12日W公司对被更换的停车场道闸系统进行恢复共计支付人民币19000元。2021年7月6日至7月12日被恢复前,该停车场不能开展营业活动。

另,2021年4月至7月期间,X某安排Z某2、T某等人到W公司静坐、发放传单以及跟换停车场道闸系统期间,W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X某等人的行为,并于2021年4月30日对X某等人进行训诫。本案案发后,Z某2、T某等被告人共计赔偿W公司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W公司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2021年8月19日接受委托后,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到凯里市看守所会见Z某2,经会见充分了解本案案情后,承办律师向Z某2详细分析了本案属于“因故是非”型寻衅滋事,并就本案的辩护目标、辩护策略、思路与方法与Z某2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Z某2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成立的证据充分,Z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本案是因W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引发系事出有因且被害单位W公司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并积极引导Z某2家属与W公司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期间,积极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对接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先后2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关于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在第一次申请未获批准以及与W公司洽谈和解不顺利情形下,辩护人并未放弃,仍继续努力推进和解事宜。在与W公司和解取得谅解后,第二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该院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日对Z某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审查起诉阶段,鉴于Z某2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且已与W公司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第一份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Z某2酌定不起诉”,在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之后。辩护人随即结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补充提交了“建议对Z某2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书面辩护意见和《关于对Z某2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努力争取缓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向法院提出了前述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并提交了建议对Z某2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经会见、阅卷后判定X某等人虽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Z某2又系从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后,且本案Z某2存在与W公司和解并取得谅解的可能性,故存在取保候审以及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现实可能性。之后,辩护人积极与Z某2家属沟通,并引导、参与与W公司和解事宜,积极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对接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在2021年12月1日Z某2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后,辩护人鉴于Z某2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且已与W公司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情况下,辩护人首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Z某2酌定不起诉”,在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之后。辩护人随即结合两高《关于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补充提交了“建议对Z某2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书面辩护意见和《关于对Z某2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努力争取缓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并在该案庭审中当庭发表建议对Z某2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公诉意见,并被法院予以采纳。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1日Z某2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22年1月29日Z某2被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五、办案心得

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后,我们应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天理、国法、人情”立体辩护思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依法穷尽法律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期间,应摒弃“惯性”思维的影响,全力以赴的去开展辩护工作,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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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此案堪称律师辩护的成功案例! 常言说得好,“万丈高楼从地起”。本案的成功,正在于胡思跃律师在侦查阶段锲而不舍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是在第一次申请未获批准以及与W公司洽谈和解不顺情形下,辩护人并未放弃,仍继续努力推进和解事宜。在通过反复做工作终于与W公司和解取得谅解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对Z某2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该院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日对Z某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从而为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法院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打下了基础。

    2022-03-23 09: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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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2涉嫌寻衅滋事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辩护获取保候审、缓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X某以受W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1书面授权委托及任命为由,欲对W公司进行接管,遂于2021年4月下旬、7月上旬,多次组织被告人T某、Z某2等人对W公司进行滋扰,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工作、经营秩序。其中,Z某2参与行为如下:

2021年4月27日Z某2与X某组织的T某等人到W该公司办公室静坐、发放传单,告知W公司全体员工X某是公司的临时负责人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希望全体员工支持X某的工作。

2021年4月28日Z某2与X某组织的T某等人在凯里市W公司负一层向W公司的商户发放传单,告知商户暂时停止支付租金、物业费。

2021年7月6日凌晨,X某安排Z某2对W公司对外经营的地下停车场道闸系统强行进行更换,并安排Z某2等人对该停车场进行看守,W该公司报警后,民警出警处置并要求Z某2等人恢复,Z某2 等人未予以恢复。民警将Z某2等人抓获后,同年7月12日W公司对被更换的停车场道闸系统进行恢复共计支付人民币19000元。2021年7月6日至7月12日被恢复前,该停车场不能开展营业活动。

另,2021年4月至7月期间,X某安排Z某2、T某等人到W公司静坐、发放传单以及跟换停车场道闸系统期间,W公司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X某等人的行为,并于2021年4月30日对X某等人进行训诫。本案案发后,Z某2、T某等被告人共计赔偿W公司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W公司的谅解。

二、办案过程

2021年8月19日接受委托后,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到凯里市看守所会见Z某2,经会见充分了解本案案情后,承办律师向Z某2详细分析了本案属于“因故是非”型寻衅滋事,并就本案的辩护目标、辩护策略、思路与方法与Z某2达成一致意见。

鉴于Z某2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成立的证据充分,Z某2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本案是因W公司股东内部矛盾引发系事出有因且被害单位W公司对矛盾激化存在过错,并积极引导Z某2家属与W公司和解化解社会矛盾。

期间,积极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对接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先后2次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关于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在第一次申请未获批准以及与W公司洽谈和解不顺利情形下,辩护人并未放弃,仍继续努力推进和解事宜。在与W公司和解取得谅解后,第二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该院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日对Z某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审查起诉阶段,鉴于Z某2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且已与W公司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第一份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Z某2酌定不起诉”,在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之后。辩护人随即结合两高《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补充提交了“建议对Z某2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书面辩护意见和《关于对Z某2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努力争取缓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向法院提出了前述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法官联系,并提交了建议对Z某2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承办人经会见、阅卷后判定X某等人虽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Z某2又系从犯,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后,且本案Z某2存在与W公司和解并取得谅解的可能性,故存在取保候审以及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的现实可能性。之后,辩护人积极与Z某2家属沟通,并引导、参与与W公司和解事宜,积极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对接对Z某2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辩护意见,在2021年12月1日Z某2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后,辩护人鉴于Z某2犯罪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且已与W公司和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情况下,辩护人首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建议对Z某2酌定不起诉”,在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之后。辩护人随即结合两高《关于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补充提交了“建议对Z某2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的书面辩护意见和《关于对Z某2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努力争取缓刑,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并在该案庭审中当庭发表建议对Z某2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公诉意见,并被法院予以采纳。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1日Z某2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22年1月29日Z某2被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五、办案心得

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后,我们应在尊重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天理、国法、人情”立体辩护思维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承办警官、检察官、法官沟通辩护意见,依法穷尽法律手段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期间,应摒弃“惯性”思维的影响,全力以赴的去开展辩护工作,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动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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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此案堪称律师辩护的成功案例! 常言说得好,“万丈高楼从地起”。本案的成功,正在于胡思跃律师在侦查阶段锲而不舍提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特别是在第一次申请未获批准以及与W公司洽谈和解不顺情形下,辩护人并未放弃,仍继续努力推进和解事宜。在通过反复做工作终于与W公司和解取得谅解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出对Z某2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该院同意了辩护人的申请,并于2021年12月1日对Z某2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从而为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法院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打下了基础。

    2022-03-23 09: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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