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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取保候审、缓刑

发布时间:2022-02-19 18:21:51 浏览:333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D某某与被害人H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D某某与被告人C某某等7人从普定县驾车来六枝特区建设北路某某酒楼附近找到H某某,并殴打H某某致其受伤。2020年5月7日经鉴定:H某某之伤属轻伤1级。

案发后,D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日D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中在与H某某和解未果情形下,胡思跃律师向法院申请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D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D某某等人家属代为赔偿H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取得谅解。随即胡思跃律师为D某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同年1210日法院同意申请并对D某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同年12月14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二、办案过程

1.充分会见了案情辩护方案了于胸

2020年7月17日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及时会见D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就掌握的情况为其对案件下一步的走向作出预判,并就本案的辩护的思路、方法与D某某进行协商和初步达成共识。除此之外,根据D某某的担心与顾虑为其进行心理疏导,会见结束后,第一时间引导D某某家属如何配合胡思跃律师做好和解工作。

2.努力争取不批捕多途径积极与H某某协商和解

本案批捕阶段,胡思跃律师根据会见及与公安机关交流掌握的案件信息,D某某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撰写《关于D某某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对接交流无逮捕必要性的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重点关注被害人H某某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与公安对接了解到H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多次向承办警官申请组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但H某某拒绝洽谈,后胡思跃律师经承办警官引荐后与H某某的家属取得联系继续开展和解工作。

3.以案件事实和D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为依托深入与承办检察官协商对D某某的量刑

因审查起诉阶段H某某仍拒绝和解,承办检察官明确表示本案要提起公诉,故胡思跃律师在继续穷尽途径继续开展和解工作之外,及时根据在卷证据证实D某某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和当地对同类案件相关判决与承办检察官协商对D某某的量刑建议,最终,检察机关以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并未对是否适用缓刑提出意见

  • 借力用力促和解为D某某争取缓刑

审判阶段,胡思跃律师多次与H某某洽谈和解事宜遂未果,但同时向H某某表达D某某及家属无论何时愿意赔偿其损失的意愿。在向承办法官提交《证明》、《建议对D某某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申请书》等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时,也向法官表明D某某愿意和解的意愿,并表示愿意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同时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化解矛盾,D某某及家属愿意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工作。

本案开庭前在未与H某某和解的情形下法院采纳胡思跃律师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并向D某某住所地司法局发函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为D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开庭前,胡思跃律师再次向审判长表明D某某及家属愿意赔偿H某某和解意愿,申请组织调解,开庭当天经审判长与H某某沟通后其提出要D某某赔偿30万元的诉求,因赔偿金额过高审判长未组织双方调解,庭审结束后也未当庭宣判。

当天庭审结束后,胡思跃律师再次向审判长D某某愿意赔偿化解矛盾的意愿,后经审判长再次组织沟通双方和解,H某某谅解了D某某。

5.抓住时机申请取保候审让D某某早日回归家庭

截止2020年12月9日和解达成,D某某已被羁押5个月,为让其尽早回归家庭达成和解后,胡思跃律师以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且D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D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审判长同意胡思跃律师申请,并于次日决定对D某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D某某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回归家庭。

2020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自此本案辩护结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辩护思路

  • 批捕前侦查阶段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若干问题》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申请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与被害人H某某和解;

  • 批捕阶段:根据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D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其愿意积极赔偿H某某、初犯等情节,其无逮捕必要性撰写《关于D某某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与承办检察官交流建议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建议承办检察官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多措并举促和解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一是全面、细致查阅本案件材料,积极主动引导、参与与被害人H某某洽谈和解事宜,期间,因H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此为契机再次申请公诉机关、法院组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审查起诉阶段,在未与H某某和解情形下,根据被害人有过错、D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D某某的量刑建议,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指导D某某家属到其所居住社区开具D某某的平时表现证明,并向法院提交《建议对D某某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和《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充分沟通对D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1.2020年12月10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2020年12月14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办理最大的感触是“不轻言放弃”,在辩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法律赋予辩护人的可用法律途径去解决遇到的问题。除此之外,不断加强学习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作为辩护人,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辩护就无从谈起,故坚持不懈学习应成为我们的执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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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有效辩护获取保候审、缓刑

发布时间:2022-02-19 18:21:51 浏览:3338次

一、案情介绍

2020年2月29日晚,被告人D某某与被害人H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D某某与被告人C某某等7人从普定县驾车来六枝特区建设北路某某酒楼附近找到H某某,并殴打H某某致其受伤。2020年5月7日经鉴定:H某某之伤属轻伤1级。

案发后,D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1日D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执行逮捕。

一审中在与H某某和解未果情形下,胡思跃律师向法院申请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法院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D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D某某等人家属代为赔偿H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取得谅解。随即胡思跃律师为D某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同年1210日法院同意申请并对D某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同年12月14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二、办案过程

1.充分会见了案情辩护方案了于胸

2020年7月17日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及时会见D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就掌握的情况为其对案件下一步的走向作出预判,并就本案的辩护的思路、方法与D某某进行协商和初步达成共识。除此之外,根据D某某的担心与顾虑为其进行心理疏导,会见结束后,第一时间引导D某某家属如何配合胡思跃律师做好和解工作。

2.努力争取不批捕多途径积极与H某某协商和解

本案批捕阶段,胡思跃律师根据会见及与公安机关交流掌握的案件信息,D某某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撰写《关于D某某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对接交流无逮捕必要性的辩护意见。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重点关注被害人H某某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与公安对接了解到H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多次向承办警官申请组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但H某某拒绝洽谈,后胡思跃律师经承办警官引荐后与H某某的家属取得联系继续开展和解工作。

3.以案件事实和D某某具有从宽处罚情节为依托深入与承办检察官协商对D某某的量刑

因审查起诉阶段H某某仍拒绝和解,承办检察官明确表示本案要提起公诉,故胡思跃律师在继续穷尽途径继续开展和解工作之外,及时根据在卷证据证实D某某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关于常见犯罪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和当地对同类案件相关判决与承办检察官协商对D某某的量刑建议,最终,检察机关以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并未对是否适用缓刑提出意见

  • 借力用力促和解为D某某争取缓刑

审判阶段,胡思跃律师多次与H某某洽谈和解事宜遂未果,但同时向H某某表达D某某及家属无论何时愿意赔偿其损失的意愿。在向承办法官提交《证明》、《建议对D某某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申请书》等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时,也向法官表明D某某愿意和解的意愿,并表示愿意当庭履行赔偿义务,同时申请法院组织调解化解矛盾,D某某及家属愿意积极配合做好调解工作。

本案开庭前在未与H某某和解的情形下法院采纳胡思跃律师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并向D某某住所地司法局发函开展社会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为D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开庭前,胡思跃律师再次向审判长表明D某某及家属愿意赔偿H某某和解意愿,申请组织调解,开庭当天经审判长与H某某沟通后其提出要D某某赔偿30万元的诉求,因赔偿金额过高审判长未组织双方调解,庭审结束后也未当庭宣判。

当天庭审结束后,胡思跃律师再次向审判长D某某愿意赔偿化解矛盾的意愿,后经审判长再次组织沟通双方和解,H某某谅解了D某某。

5.抓住时机申请取保候审让D某某早日回归家庭

截止2020年12月9日和解达成,D某某已被羁押5个月,为让其尽早回归家庭达成和解后,胡思跃律师以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且D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为D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审判长同意胡思跃律师申请,并于次日决定对D某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D某某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回归家庭。

2020年12月14日法院判决:被告人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自此本案辩护结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辩护思路

  • 批捕前侦查阶段

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若干问题》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申请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与被害人H某某和解;

  • 批捕阶段:根据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D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其愿意积极赔偿H某某、初犯等情节,其无逮捕必要性撰写《关于D某某无逮捕必要性的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并与承办检察官交流建议不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建议承办检察官组织调解化解矛盾。
  • 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多措并举促和解争取不起诉或者缓刑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一是全面、细致查阅本案件材料,积极主动引导、参与与被害人H某某洽谈和解事宜,期间,因H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此为契机再次申请公诉机关、法院组织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审查起诉阶段,在未与H某某和解情形下,根据被害人有过错、D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对D某某的量刑建议,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指导D某某家属到其所居住社区开具D某某的平时表现证明,并向法院提交《建议对D某某适用缓刑的法律意见书》和《对D某某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的申请书》充分沟通对D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四、办案结果

1.2020年12月10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2020年12月14日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D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办理最大的感触是“不轻言放弃”,在辩护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法律赋予辩护人的可用法律途径去解决遇到的问题。除此之外,不断加强学习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因此,作为辩护人,如果我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辩护就无从谈起,故坚持不懈学习应成为我们的执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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