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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11 10:54:45 浏览:594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在承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的土建工程时,私刻“某项目部”印章。同年5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私刻的印章与合肥某有限公司签订淮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防水、保温、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之后,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万元。该防水、保温、内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一直未进行。至2012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变更电话号码,断绝了与合肥某有限公司的联系。

二、办案过程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于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瑾、汪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1、建筑工程九公司的负责人委托贾某某为淮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并全权负责该工程的一切事宜,贾某某刻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不是私刻;

2、被告人贾某某与建筑工程九公司系挂靠关系,只是借用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没有诈骗行为;

3、被告人贾某某取得合肥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认定构成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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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盈科合肥胡瑾律师、汪良敏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发布时间:2022-03-11 10:54:45 浏览:5942次

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在承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的土建工程时,私刻“某项目部”印章。同年5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私刻的印章与合肥某有限公司签订淮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防水、保温、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之后,以收取履约保证金为名骗取该公司人民币20万元。该防水、保温、内外墙涂料施工工程一直未进行。至2012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变更电话号码,断绝了与合肥某有限公司的联系。

二、办案过程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于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胡瑾、汪良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1、建筑工程九公司的负责人委托贾某某为淮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楼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并全权负责该工程的一切事宜,贾某某刻该工程项目部印章不是私刻;

2、被告人贾某某与建筑工程九公司系挂靠关系,只是借用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没有诈骗行为;

3、被告人贾某某取得合肥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20万元保证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认定构成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贾某某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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