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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F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巍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4-06 09:47:36 浏览:680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4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F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多次帮助G某(2019年已判实刑8个月,罚金15万)、J某等10余人联系多家建筑公司围标某县及其它地区工程项目20余个。G某、J某等人为获得工程施工机会,联系被告人F某要求起帮助联系公司参与投标,通过上述方式累计中标工程项目累计金额近亿元。其中帮助G某中标三个项目金额累计4000多万元万元(各工程中标金额均满足串通投标的立案条件),F某个人从中获利10余万元。

本案因F某帮助G某投标的该县某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遭到其他参与投标公司人员围攻而案发,经该县某副县长批示移交该县经侦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该项目中的招投标问题。

2019年1月17日F某被该县公安局挡获并在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侦查某人民医院串通投标问题过程中案又发现了大量F某为多人联系公司参与围标的事实。最终该案案经多次退侦历经长达近2年半的侦查于2021年7月移送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后,F某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并接受其委托。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指派魏巍律师、宋华盛律师(实习)承办本案。二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该县人民检察院复制卷宗随即展开阅卷工作(证据卷三十三本,文书卷二本)。在认真审阅、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形成了详细的阅卷笔录。辩护人根据阅卷情况认为F某虽联系围标的公司和参与围标的工程数量众多,但其中仅有帮助G某围标的工程中的三个工程既有串通报价行为又最终中标外其他工程大多没有中标,或虽中标但无串通报价的行为。

魏巍律师、宋华盛实习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沟通。检察官最开始认为F某应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与G某区分主从关系,且量刑建议上考虑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随后魏巍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展开了多轮多种方式的沟通并递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最终在辩护人的积极沟通下,因考虑G某已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虽未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采纳了辩护人的其他具体辩护意见,随即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经与F某沟通后并经其同意后于2022年3月初前往该县人民检察院在魏巍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3月25日,该县法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并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随即当庭宣判。

至此一件历时长达三年的轻罪案件宣告结束,F某悬着的心也最终落地并开启新的生活。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与F某的多次沟通,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建议检察机关对F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F某虽多次帮他人联系数家公司参与工程的投标且投标工程数量多达20余个,但大多未中标,也未有证据证明有相互串通报价的行为,仅有帮助G某的其中三个工程中标且有串通报价的行为。

(二)上述三个工程均完工且验收合格,中标价格均在合理范围内,未造成招标人损失也未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整体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F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帮助其他人联系公司的行为,且主动举报帮助G某除某人民医院项目外的其他中标项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不完全构成立功但也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

(四)从犯罪地位上来看,因F某仅起传递信息和中介介绍的作用,主要系帮助G某围标相关工程,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F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且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表现良好且自始至终愿意认罪认罚。

(六)F某已在侦查期间主动预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

(七)该案自2019年初案发至今已近3年,期间F某被多次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虽法律未明确规定上述强制措施可以抵扣随后的刑期,但依据常情常理可以酌情考虑从轻。

(八)从12309检索到15个与本案类似的案例最终均按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25日,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如下:

1.被告人F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F某的违法所得十一万七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五、律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虽然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其具有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该角度入手,做罪轻辩护。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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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从表面上看,经法院审判并在判决中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由“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差异似乎并不大,而且都是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一年,但是主刑刑期的大幅缩减和罚金数额的减半,对于被告人来讲,其意义和作用就非同小可。毫无疑问,这其中凝聚着魏巍律师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和付出的艰辛努力,值得肯定。

    2022-05-11 0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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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魏巍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4号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F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多次帮助G某(2019年已判实刑8个月,罚金15万)、J某等10余人联系多家建筑公司围标某县及其它地区工程项目20余个。G某、J某等人为获得工程施工机会,联系被告人F某要求起帮助联系公司参与投标,通过上述方式累计中标工程项目累计金额近亿元。其中帮助G某中标三个项目金额累计4000多万元万元(各工程中标金额均满足串通投标的立案条件),F某个人从中获利10余万元。

本案因F某帮助G某投标的该县某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在开标过程中评审专家遭到其他参与投标公司人员围攻而案发,经该县某副县长批示移交该县经侦以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该项目中的招投标问题。

2019年1月17日F某被该县公安局挡获并在当日办理取保候审。在公安机关侦查某人民医院串通投标问题过程中案又发现了大量F某为多人联系公司参与围标的事实。最终该案案经多次退侦历经长达近2年半的侦查于2021年7月移送该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后,F某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并接受其委托。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指派魏巍律师、宋华盛律师(实习)承办本案。二位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该县人民检察院复制卷宗随即展开阅卷工作(证据卷三十三本,文书卷二本)。在认真审阅、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形成了详细的阅卷笔录。辩护人根据阅卷情况认为F某虽联系围标的公司和参与围标的工程数量众多,但其中仅有帮助G某围标的工程中的三个工程既有串通报价行为又最终中标外其他工程大多没有中标,或虽中标但无串通报价的行为。

魏巍律师、宋华盛实习律师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展开沟通。检察官最开始认为F某应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与G某区分主从关系,且量刑建议上考虑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随后魏巍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展开了多轮多种方式的沟通并递交了详细的书面意见。最终在辩护人的积极沟通下,因考虑G某已被判处实刑的情况下,虽未采纳辩护人意见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采纳了辩护人的其他具体辩护意见,随即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经与F某沟通后并经其同意后于2022年3月初前往该县人民检察院在魏巍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2年3月25日,该县法院依法转为简易程序并经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随即当庭宣判。

至此一件历时长达三年的轻罪案件宣告结束,F某悬着的心也最终落地并开启新的生活。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与F某的多次沟通,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建议检察机关对F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F某虽多次帮他人联系数家公司参与工程的投标且投标工程数量多达20余个,但大多未中标,也未有证据证明有相互串通报价的行为,仅有帮助G某的其中三个工程中标且有串通报价的行为。

(二)上述三个工程均完工且验收合格,中标价格均在合理范围内,未造成招标人损失也未严重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整体社会危害性不大。

(三)F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帮助其他人联系公司的行为,且主动举报帮助G某除某人民医院项目外的其他中标项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虽不完全构成立功但也有一定的立功表现,可以酌情从轻。

(四)从犯罪地位上来看,因F某仅起传递信息和中介介绍的作用,主要系帮助G某围标相关工程,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F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且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表现良好且自始至终愿意认罪认罚。

(六)F某已在侦查期间主动预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

(七)该案自2019年初案发至今已近3年,期间F某被多次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虽法律未明确规定上述强制措施可以抵扣随后的刑期,但依据常情常理可以酌情考虑从轻。

(八)从12309检索到15个与本案类似的案例最终均按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2022年3月25日,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如下:

1.被告人F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被告人F某的违法所得十一万七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五、律师心得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F某虽然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是其具有可以减轻或者从轻的量刑情节,应当从该角度入手,做罪轻辩护。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量刑情节要尽量落实。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律师需要去了解和分析的重点,如此这般,辩护才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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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从表面上看,经法院审判并在判决中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由“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调整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的差异似乎并不大,而且都是对被告人宣告适用缓刑一年,但是主刑刑期的大幅缩减和罚金数额的减半,对于被告人来讲,其意义和作用就非同小可。毫无疑问,这其中凝聚着魏巍律师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和付出的艰辛努力,值得肯定。

    2022-05-11 09: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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