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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无锡市首例新冠患者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2-05-05 14:53:01 浏览:6022次 案例二维码

(案例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年1月26日至1月31日间,杨雄居住在湖北返锡人员熊某家中。同年1月31日,杨雄驾车前往浙江省舟山市,与其妻子等五人共同居住。同年2月3日,杨雄驾车返回无锡。

2020年2月6日晚,杨雄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其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形下,对惠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了前往浙江省舟山市的旅居史和接触史。因为杨雄故意隐瞒,最终导致浙江省舟山市疾控部门未能及时对被告人杨雄的密切接触者徐某等5人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最终,5人中4人被确诊新冠病毒感染。之后,浙江省舟山市疾控部门对徐某5人的密切接触者39人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42名一般接触者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杨雄立案侦查,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因该案系无锡市首例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且被告人曾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社会影响重大。因被告人杨雄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惠山区人民法院向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发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函。2020年6月2日,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杨雄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史纯律律师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了解核实案件事实,详细告知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在庭审前又对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庭前辅导,详细告知被告人庭审注意事项。开庭审理前,辩护人还多次与法院承办人交流意见,及时提交辩护意见。

2020年7月14日,惠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营出庭支持公诉,惠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蔡毅担任审判长,史纯律律师作为杨雄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三、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史纯律律师对杨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无异议,但提出其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 本案中杨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未造成他人感染新冠病毒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根据“罪与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应当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称。本案中,被告人杨雄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系其在2020年2月6日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携带者后隐瞒其在浙江省舟山市居住、行动轨迹的行为。而这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就是因舟山地区防疫机关对徐德等人在2020年2月7日至8日期间接触的人群进行隔离,由此消耗了大量公共资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被隔离人群均未感染新冠病毒,杨雄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至于被杨雄感染而确诊为新冠患者的4人,由于其感染时间在杨雄隐瞒行程之前,因此不能认定为系杨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造成的危害结果。

二、本案中杨雄涉案的原因系对法律和医学的无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杨雄此次涉罪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以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其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没有正确认识到新冠病毒的危害性。2月6日杨雄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之时,由于外界对于缺乏对于无症状感染者的相关宣传报道,杨雄作为“无症状感染者”其主观上对于“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缺乏具体认知。

三、杨雄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 

本案中,杨雄与2020年4月5日离开隔离点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均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随叫随到,如实供述。其也多次向办案人员及辩护人表达了后悔之情,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杨雄的言行,其不仅具有自首情况,还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杨雄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偶犯,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杨雄系无锡本地居民,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房产,为人热情友善,一贯品行良好,从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此外被告人杨雄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若对其施以重刑,势必将对其妻女的正常生活以及年仅七岁的幼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法律施行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保障社会秩序,从而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更好的发展,因此对杨雄从宽处理,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其家庭成员的客观需求,亦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在法庭辩论的结尾,史纯律律师提出:“新冠疫情对国家,家庭,个人都是一场灾难,我们就处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之中。这样的一个时刻,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强度,对犯罪者施以刑罚;我们还需要法律的温度,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修复裂痕。综上,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审查案件,人性化执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对杨雄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自己的旅居史和接触史,隐瞒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没有执行疫情防控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立。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杨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件评析

本案是无锡市首例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且被告人身份特殊系原新冠病毒携带者,此外本案还涉及到江苏、浙江两个身份的新冠病毒防治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影响力巨大。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予以了高度重视,在收到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指派专业刑事律师为被告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整个法院审判过程中都为被告人杨雄提供了及时、充分的法律援助,部分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可以说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杨雄合法权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史纯律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不仅受到被告人的多次感谢,也受到了法院和检察院承办人的一致肯定。

此外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疫情防控的要求,法院对该案采用“隔空”审判方式,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在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和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全程技术支持,保障庭审过程无缝衔接,井然有序。

本案作为一起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的特殊案件,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其办案过程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对隐瞒行程,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彰显了打击妨碍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的决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援助,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展示了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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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无锡市首例新冠患者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发布时间:2022-05-05 14:53:01 浏览:6022次

(案例中的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一、案情简介

2020年年1月26日至1月31日间,杨雄居住在湖北返锡人员熊某家中。同年1月31日,杨雄驾车前往浙江省舟山市,与其妻子等五人共同居住。同年2月3日,杨雄驾车返回无锡。

2020年2月6日晚,杨雄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但其在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情形下,对惠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了前往浙江省舟山市的旅居史和接触史。因为杨雄故意隐瞒,最终导致浙江省舟山市疾控部门未能及时对被告人杨雄的密切接触者徐某等5人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最终,5人中4人被确诊新冠病毒感染。之后,浙江省舟山市疾控部门对徐某5人的密切接触者39人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42名一般接触者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杨雄立案侦查,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杨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提起公诉

二、办案过程

因该案系无锡市首例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且被告人曾是新冠病毒感染者,社会影响重大。因被告人杨雄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惠山区人民法院向无锡市惠山区司法局发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函。2020年6月2日,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史纯律律师为杨雄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史纯律律师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其了解核实案件事实,详细告知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在庭审前又对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庭前辅导,详细告知被告人庭审注意事项。开庭审理前,辩护人还多次与法院承办人交流意见,及时提交辩护意见。

2020年7月14日,惠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营出庭支持公诉,惠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蔡毅担任审判长,史纯律律师作为杨雄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三、辩护思路

在庭审中,史纯律律师对杨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无异议,但提出其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 本案中杨雄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未造成他人感染新冠病毒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根据“罪与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应当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相称。本案中,被告人杨雄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系其在2020年2月6日晚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携带者后隐瞒其在浙江省舟山市居住、行动轨迹的行为。而这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就是因舟山地区防疫机关对徐德等人在2020年2月7日至8日期间接触的人群进行隔离,由此消耗了大量公共资源。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被隔离人群均未感染新冠病毒,杨雄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至于被杨雄感染而确诊为新冠患者的4人,由于其感染时间在杨雄隐瞒行程之前,因此不能认定为系杨雄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造成的危害结果。

二、本案中杨雄涉案的原因系对法律和医学的无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杨雄此次涉罪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以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其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没有正确认识到新冠病毒的危害性。2月6日杨雄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者之时,由于外界对于缺乏对于无症状感染者的相关宣传报道,杨雄作为“无症状感染者”其主观上对于“无症状感染者”的传染性缺乏具体认知。

三、杨雄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 

本案中,杨雄与2020年4月5日离开隔离点后,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不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均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工作,随叫随到,如实供述。其也多次向办案人员及辩护人表达了后悔之情,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杨雄的言行,其不仅具有自首情况,还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杨雄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初犯偶犯,考虑到其家庭情况,可以从轻处罚。

杨雄系无锡本地居民,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和房产,为人热情友善,一贯品行良好,从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此外被告人杨雄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若对其施以重刑,势必将对其妻女的正常生活以及年仅七岁的幼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法律施行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保障社会秩序,从而让每一个社会成员能够更好的发展,因此对杨雄从宽处理,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其家庭成员的客观需求,亦是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

在法庭辩论的结尾,史纯律律师提出:“新冠疫情对国家,家庭,个人都是一场灾难,我们就处在灾后重建的过程之中。这样的一个时刻,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法律的强度,对犯罪者施以刑罚;我们还需要法律的温度,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修复裂痕。综上,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审查案件,人性化执法,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对杨雄从轻处理。”

四、办案结果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自己的旅居史和接触史,隐瞒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没有执行疫情防控的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成立。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自首;无前科劣迹,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最终对被告人杨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五、案件评析

本案是无锡市首例疫情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且被告人身份特殊系原新冠病毒携带者,此外本案还涉及到江苏、浙江两个身份的新冠病毒防治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影响力巨大。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件,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予以了高度重视,在收到惠山区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指派专业刑事律师为被告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在整个法院审判过程中都为被告人杨雄提供了及时、充分的法律援助,部分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可以说是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杨雄合法权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史纯律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态度不仅受到被告人的多次感谢,也受到了法院和检察院承办人的一致肯定。

此外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疫情防控的要求,法院对该案采用“隔空”审判方式,在法院设立刑事法庭审理主场,在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开发区派出所和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分场,四点连线“无接触”开庭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全程技术支持,保障庭审过程无缝衔接,井然有序。

本案作为一起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的特殊案件,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其办案过程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对隐瞒行程,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被告人判处刑罚,彰显了打击妨碍疫情防控相关犯罪的决心,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温情,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援助,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展示了尊重和保障个体权利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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