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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吴懿儒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多番沟通,未变更罪名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27 17:39:29 浏览:12564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的一天,嫌疑人Z某与被害人C某相约到领袖天地喝酒,趁C某酒醉不醒,嫌疑人Z某强行抚摸C某的乳房、下体,后将C某拖拽至泉秀路领袖天地广告牌后面,强行搂抱C某,并抚摸C某的乳房、下体。被害人报案称,自己遭受到Z某强奸,而且Z某有将阴茎强行插入其阴道、还脱去自己的内裤。但被害人报案后,在公安民警陪同下做完妇检前往另一医院做酒精含量测试时,跳车逃跑、不知去向。妇检显示,“阴道畅通未见裂伤、宫颈未见活动性出血”,且阴道拭子初步鉴定精斑检测为“阴性”。此后,本案被搁置。2021年6月,嫌疑人在家中被公安民警带走。

辩护思路

 一、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指控被告人“脱掉被害人内裤”事实指控证据不足:1.现场勘验笔录未见异常,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否将被害人内裤扔在案发现场附近;2.公安局未于案发当日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索,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否将内裤藏于家中;3.现场监控视频看,被害人离开现场时间为4:28,但报案时间为“6时许”,中间一个半小时时间差,关于被害人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均无法得知,而且公安机关既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离开时乘坐的出租车及有关人员、也无法溯源司机信息,因此,被害人内裤去向还有其他可能性。在仅有被害人陈述、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情况下,按照“孤证不能定案”刑事证据规则,对被害人报案陈述不予以采信。

二、量刑情节认定上,被告人虽然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但不是“当众”实施犯罪行为,不应适用从重处罚。《刑法》关于强制猥亵罪从重情节的规定既要求“在公共场所”,更要求“当众”,二者须同时具备,但本案案发地点在酒店路边广告牌后面,正体现了被告人不敢“当众”实施猥亵行为的主观心态,且地点有墙、广告牌、花草充分遮挡,距离马路车道有一定距离,属于脱离公众视野的半封闭的隐蔽地带,且案发时间为凌晨4点,马路上人员流动不大,没有路人看到、更无路人探究、围观。

三、被告人犯罪事出误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1.被告人并非不择对象侵犯女性,犯罪起因是网友相邀深夜喝酒,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密切,有发展为男女朋友或者性伴侣关系的可能;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犯罪情节较轻;3.从犯罪后果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办案过程

本案系三年前公安机关未办结的“积案”。 辩护人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时,委托人讲述案发经过,称其认为被害人是可以发展一夜情的对象,但被害人属于醉酒状态、被抚摸时并无抗拒,且他不知被害人为何报警、也未曾被警察通知配合调查,感觉自己挺冤的。辩护人对其提供法律帮助,释明如果被害人属于醉酒状态,则丧失意识表达,对其进行抚摸、发生关系都可认定为违背其意愿。在辩护人指导下,委托人对自己构成犯罪不持异议,开始转变认罪态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本案辩护的重中之重。辩护人详细阅卷后,对公安机关有关“嫌疑人把被害人内裤脱掉”的事实证据不足,与委托人会见时,一方面确认委托人不记得发生了上述争议事实,一方面确定了认罪认罚协商的辩护意见。

在与检察官的第一次沟通中,检察官提出:1.本案应定性强奸罪,2.公安机关记载的报案经过有关被害人内裤被委托人脱去的事实应当有所量刑方面的“表示”,3.案发时凌晨四点、在路边的广告牌后边,应当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定性的观点:1.本案定性强奸罪证据不足,2.被害人报案时没有穿着内裤,归因于嫌疑人的证据不足,3.本案系属在公共场所的隐秘角落犯罪,时凌晨四点、天色昏暗,路人无人能注意到广告牌后面动静,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从中情节。 二、本案客观证据较少,辩护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持有异议:1.有关嫌疑人“趁被害人酒醉不行”“强行进行搂抱”事实证据不足,2.认定嫌疑人“交代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系先入为主的判断,嫌疑人系案发已经3年多、很多细节记不清,如交代的部分未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应作没有真实发生的推定。 三、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嫌疑人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检察官详阅《法律意见书》后,认为本案可建议量刑两年。 为准备第二轮沟通,辩护人一方面建议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同时再赴检察官办公室、共同观看监控视频,确认案发确属无人关注、并非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一番沟通后,检察官提出建议量刑一年九个月。 辩护人遂提交了被害人签字的《刑事谅解书》,检察官当场与被害人电联确认后,同意建议量刑一年七个月。 辩护人拿出手机日历告诉检察官,按照嫌疑人的羁押日期算,如判处一年七个月,嫌疑人将在兔年的大年初五刑满释放;如判处一年六个月,嫌疑人将在虎年的腊月初五刑满释放。因泉州人特别重视腊月回家、除夕团圆,若嫌疑人在腊月释放,可方便家属向外人宣称嫌疑人外出打工、因疫情一年未回家过年;若嫌疑人在正月初五释放,则容易引起街坊邻居怀疑,也不方便一家人团圆过年。 检察官被辩护人的情理说服,同意提出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委托人未上诉。

办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Z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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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吴懿儒律师经过详细阅卷、多番沟通,未变更罪名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27 17:39:29 浏览:12564次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的一天,嫌疑人Z某与被害人C某相约到领袖天地喝酒,趁C某酒醉不醒,嫌疑人Z某强行抚摸C某的乳房、下体,后将C某拖拽至泉秀路领袖天地广告牌后面,强行搂抱C某,并抚摸C某的乳房、下体。被害人报案称,自己遭受到Z某强奸,而且Z某有将阴茎强行插入其阴道、还脱去自己的内裤。但被害人报案后,在公安民警陪同下做完妇检前往另一医院做酒精含量测试时,跳车逃跑、不知去向。妇检显示,“阴道畅通未见裂伤、宫颈未见活动性出血”,且阴道拭子初步鉴定精斑检测为“阴性”。此后,本案被搁置。2021年6月,嫌疑人在家中被公安民警带走。

辩护思路

 一、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指控被告人“脱掉被害人内裤”事实指控证据不足:1.现场勘验笔录未见异常,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否将被害人内裤扔在案发现场附近;2.公安局未于案发当日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索,无法确认被告人是否将内裤藏于家中;3.现场监控视频看,被害人离开现场时间为4:28,但报案时间为“6时许”,中间一个半小时时间差,关于被害人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均无法得知,而且公安机关既无法联系到被害人离开时乘坐的出租车及有关人员、也无法溯源司机信息,因此,被害人内裤去向还有其他可能性。在仅有被害人陈述、但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情况下,按照“孤证不能定案”刑事证据规则,对被害人报案陈述不予以采信。

二、量刑情节认定上,被告人虽然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但不是“当众”实施犯罪行为,不应适用从重处罚。《刑法》关于强制猥亵罪从重情节的规定既要求“在公共场所”,更要求“当众”,二者须同时具备,但本案案发地点在酒店路边广告牌后面,正体现了被告人不敢“当众”实施猥亵行为的主观心态,且地点有墙、广告牌、花草充分遮挡,距离马路车道有一定距离,属于脱离公众视野的半封闭的隐蔽地带,且案发时间为凌晨4点,马路上人员流动不大,没有路人看到、更无路人探究、围观。

三、被告人犯罪事出误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从轻处罚。1.被告人并非不择对象侵犯女性,犯罪起因是网友相邀深夜喝酒,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密切,有发展为男女朋友或者性伴侣关系的可能;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没有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犯罪情节较轻;3.从犯罪后果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办案过程

本案系三年前公安机关未办结的“积案”。 辩护人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会见时,委托人讲述案发经过,称其认为被害人是可以发展一夜情的对象,但被害人属于醉酒状态、被抚摸时并无抗拒,且他不知被害人为何报警、也未曾被警察通知配合调查,感觉自己挺冤的。辩护人对其提供法律帮助,释明如果被害人属于醉酒状态,则丧失意识表达,对其进行抚摸、发生关系都可认定为违背其意愿。在辩护人指导下,委托人对自己构成犯罪不持异议,开始转变认罪态度。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是本案辩护的重中之重。辩护人详细阅卷后,对公安机关有关“嫌疑人把被害人内裤脱掉”的事实证据不足,与委托人会见时,一方面确认委托人不记得发生了上述争议事实,一方面确定了认罪认罚协商的辩护意见。

在与检察官的第一次沟通中,检察官提出:1.本案应定性强奸罪,2.公安机关记载的报案经过有关被害人内裤被委托人脱去的事实应当有所量刑方面的“表示”,3.案发时凌晨四点、在路边的广告牌后边,应当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 

辩护人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定性的观点:1.本案定性强奸罪证据不足,2.被害人报案时没有穿着内裤,归因于嫌疑人的证据不足,3.本案系属在公共场所的隐秘角落犯罪,时凌晨四点、天色昏暗,路人无人能注意到广告牌后面动静,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从中情节。 二、本案客观证据较少,辩护人对公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持有异议:1.有关嫌疑人“趁被害人酒醉不行”“强行进行搂抱”事实证据不足,2.认定嫌疑人“交代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系先入为主的判断,嫌疑人系案发已经3年多、很多细节记不清,如交代的部分未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应作没有真实发生的推定。 三、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嫌疑人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

检察官详阅《法律意见书》后,认为本案可建议量刑两年。 为准备第二轮沟通,辩护人一方面建议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谅解,同时再赴检察官办公室、共同观看监控视频,确认案发确属无人关注、并非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一番沟通后,检察官提出建议量刑一年九个月。 辩护人遂提交了被害人签字的《刑事谅解书》,检察官当场与被害人电联确认后,同意建议量刑一年七个月。 辩护人拿出手机日历告诉检察官,按照嫌疑人的羁押日期算,如判处一年七个月,嫌疑人将在兔年的大年初五刑满释放;如判处一年六个月,嫌疑人将在虎年的腊月初五刑满释放。因泉州人特别重视腊月回家、除夕团圆,若嫌疑人在腊月释放,可方便家属向外人宣称嫌疑人外出打工、因疫情一年未回家过年;若嫌疑人在正月初五释放,则容易引起街坊邻居怀疑,也不方便一家人团圆过年。 检察官被辩护人的情理说服,同意提出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委托人未上诉。

办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Z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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