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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李辰君律师经过辩护,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2-07-30 09:42:03 浏览:4473次 案例二维码

卓安优秀案例模板参考

标题: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卓安律师团队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具体内容: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信息条数认定;企业家犯罪

案例综述民营企业家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报案人系大学教授,市局指定区公安分局管辖,对T某实施刑拘,律师介入后,30天取保候审成功,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助T某获得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T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当事人曾系记者,就职于某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获得多次媒体奖项。T某为方便媒体人之间相互分享信息,于2008年建立QQ群分享被采访对象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 2012年至2013年,当事人建立网站,主要是为了发展自媒体,网站主要内容是新闻和论坛等内容。新闻记者通过身份验证,可以得到通讯录。通讯录目前有数据有一万多条,浏览量500+。记者在网站分享身份信息可以获得积分,下载一次通讯录扣掉积分(类似于百度文库)。当事人创设这个通讯录,是为了提高网站活跃度。通讯录里的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座机、职务、手机、邮箱、公司地址(记者能从名片上获取的信息)。

 

三、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后,家属联系律师,律师第一时间介入

接受委托后,李辰君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并给与T某专业的分析和心理辅导,并在侦查期间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二)律师及时和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

李辰君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交换意见。同时,在案件报捕的期限内,和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三)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李辰君律师在刑拘期间,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检察院终于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充分阅卷,团队讨论,争取不起诉

紧接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李辰君律师及时开展阅卷工作,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就案情与承办警官进行多次沟通,认为T某不构成犯罪,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和思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对该方案表示非常认可。李辰君律师仔细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反复沟通。在与辩护人的沟通以及审查递交的书面材料之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对T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 构成本罪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中,根据后台统计数据显示,“通讯录版块”中上传信息条数仅为816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是公民的隐私权或人格权,而是“信息自决权”。通讯录”板块中的个人信息,其大部分内容是当事人自愿提供或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且不具有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可识别性”,故未侵犯《刑法》所保护之法益。
  • 通讯录板块系新闻媒体人员内部交流的封闭式共创平台,其主要功能主要是内部“通联”,不具有对外开放性,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出售”、“提供”的基本功能。
  • 通讯录版块,均系为记者内部业务交流、工作查询,系统不具备“向他人出售”的功能,也从未进行牟利。
  • 通讯录板块自运行以来,至今未造成“情节严重”的其他恶劣影响。
  • 本案与上海“某案”类似,且上海案件经过融资,通讯录存在7至10万名用户之多,且多方宣传,但最终并未被定义为犯罪,而仅仅是行政整改。
  • T某系多家企业负责人,正在进行融资计划。
  •  

五、办案结果

经过李辰君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以及递交的辩护意见,最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T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涉及到《刑法》公民个人信息与日常个人信息的边界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涉案信息提取自公开的商业网站中企业介绍自己生产、经营、销售产品状况的广告信息,其中包含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应当是相关当事人自愿公开的,相关人员在将此类信息公开时,必然会预见有被他人使用甚至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在相关信息已经合法对外公开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的收集、整理、交换等行为仍需得到"被收集者同意"的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合理。

同时,本案中通讯录板块采用积分规则,查看每条信息会消耗一个积分,而必须通过点评、发言、上传的方式才可以再次获得一个积分,即使是认证用户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大量查阅通讯录信息,不存在信息大量外泄或交易的暗藏风险。

最后,合理的利用刑事政策,考虑当事人的身份,挖掘能够利用的辩护要点,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用类案进行佐证,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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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李辰君律师经过辩护,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2-07-30 09:42:03 浏览:4473次

卓安优秀案例模板参考

标题: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卓安律师团队李辰君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具体内容: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民营企业家犯罪;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公民个人信息认定;信息条数认定;企业家犯罪

案例综述民营企业家T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报案人系大学教授,市局指定区公安分局管辖,对T某实施刑拘,律师介入后,30天取保候审成功,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助T某获得不起诉决定。

 

二、案情简介

2021年6月9日T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当事人曾系记者,就职于某都市报等多家媒体,获得多次媒体奖项。T某为方便媒体人之间相互分享信息,于2008年建立QQ群分享被采访对象联系方式和相关信息。 2012年至2013年,当事人建立网站,主要是为了发展自媒体,网站主要内容是新闻和论坛等内容。新闻记者通过身份验证,可以得到通讯录。通讯录目前有数据有一万多条,浏览量500+。记者在网站分享身份信息可以获得积分,下载一次通讯录扣掉积分(类似于百度文库)。当事人创设这个通讯录,是为了提高网站活跃度。通讯录里的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姓名、座机、职务、手机、邮箱、公司地址(记者能从名片上获取的信息)。

 

三、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后,家属联系律师,律师第一时间介入

接受委托后,李辰君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并给与T某专业的分析和心理辅导,并在侦查期间多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

(二)律师及时和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情

李辰君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交换意见。同时,在案件报捕的期限内,和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

(三)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李辰君律师在刑拘期间,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检察院终于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四)充分阅卷,团队讨论,争取不起诉

紧接着,在审查起诉阶段,李辰君律师及时开展阅卷工作,审查分析全部案卷材料后,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就案情与承办警官进行多次沟通,认为T某不构成犯罪,提出不起诉的辩护方案和思路,与家属沟通后,家属对该方案表示非常认可。李辰君律师仔细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电话联系反复沟通。在与辩护人的沟通以及审查递交的书面材料之后,检察院最终决定对T某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 构成本罪应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中,根据后台统计数据显示,“通讯录版块”中上传信息条数仅为816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并非是公民的隐私权或人格权,而是“信息自决权”。通讯录”板块中的个人信息,其大部分内容是当事人自愿提供或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且不具有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可识别性”,故未侵犯《刑法》所保护之法益。
  • 通讯录板块系新闻媒体人员内部交流的封闭式共创平台,其主要功能主要是内部“通联”,不具有对外开放性,不具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出售”、“提供”的基本功能。
  • 通讯录版块,均系为记者内部业务交流、工作查询,系统不具备“向他人出售”的功能,也从未进行牟利。
  • 通讯录板块自运行以来,至今未造成“情节严重”的其他恶劣影响。
  • 本案与上海“某案”类似,且上海案件经过融资,通讯录存在7至10万名用户之多,且多方宣传,但最终并未被定义为犯罪,而仅仅是行政整改。
  • T某系多家企业负责人,正在进行融资计划。
  •  

五、办案结果

经过李辰君律师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以及递交的辩护意见,最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T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本案中,涉及到《刑法》公民个人信息与日常个人信息的边界认定问题,辩护人认为涉案信息提取自公开的商业网站中企业介绍自己生产、经营、销售产品状况的广告信息,其中包含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应当是相关当事人自愿公开的,相关人员在将此类信息公开时,必然会预见有被他人使用甚至不当使用的可能性。在相关信息已经合法对外公开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的收集、整理、交换等行为仍需得到"被收集者同意"的要求过于苛刻也不合理。

同时,本案中通讯录板块采用积分规则,查看每条信息会消耗一个积分,而必须通过点评、发言、上传的方式才可以再次获得一个积分,即使是认证用户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大量查阅通讯录信息,不存在信息大量外泄或交易的暗藏风险。

最后,合理的利用刑事政策,考虑当事人的身份,挖掘能够利用的辩护要点,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用类案进行佐证,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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