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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得出有利结论,利用证据辩护获不起诉 ——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3:40:22 浏览:3114次 案例二维码

【辩护思路和要点】

这个案件的核心辩护思路是证据辩护,一是鉴定书只能认定1支气枪,未达追诉标准。二是涉案的铅弹虽然数量较多,但都没有缴获,无法鉴定,也就无法认定为“弹药”。散件也仅缴获3件,未达追诉标准。同时,这个案件也涉及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问题。

 

基本案情

这个案件是近年来典型的网络买卖枪支配件、弹药案,不仅存在上下游,涉案人员还散布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被指控通过网络贩卖组装气枪的配件和弹药,还贩卖了一整支气枪。

阅卷后,辩护人发现,除去此前犯罪嫌疑人在A省已判刑认定的犯罪事实,G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魏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魏某某从2016年开始利用微信在网络上买卖枪支配件及铅弹,并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据等证据证实,买卖的配件上百件,铅弹6000多枚。另外,公安机关还查获了2支气枪和3件气枪散件。

审查证据后,辩护人确定了无罪的辩护思路:一是鉴定书只能认定1支气枪,未达追诉标准;二是涉案的铅弹虽然数量较多,但都没有缴获,无法鉴定,也就无法认定为“弹药”;同理,散件也仅缴获3件,未达追诉标准。

关于鉴定书,辩护人先审查排除了资质、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后在审查检验内容中发现,其中一支气枪因“贮气装置故障,无法正常发射”,不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从而形成鉴定意见为“不具备枪支性能”。辩护人据此认为,该支枪形物品不属于枪支。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风险,检察机关是否会要求对该枪支进行修复或鉴定机构自行对枪支进行修复,从而认定为自制气枪。毕竟,关于修复后的枪支能否认定为枪支,虽然辩护方持否定观点,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待检的枪支如果进行简要地修复或只是缺少零部件,鉴定机构及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为枪支。

关于弹药的认定,虽然A省公安查明的犯罪事实中查获了铅弹并判定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但不排除检法机关会因为同类物且有缴获部分,从而认定魏某某所交易的铅弹均认定为“弹药”。但辩护人认为,被缴获铅弹的事实已被判决,而G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并没有缴获铅弹,故无法鉴定魏某某买卖的铅弹属于“弹药”。

这个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检察院最终给出的是相对不起诉的意见,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存疑不起诉。此后,辩护人会见了魏某某,沟通了辩护思路,最终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获得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指控

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从2016年开始在自己使用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气枪零配件的照片,通过网络贩卖组装气枪的枪管、气瓶、消音器、瞄准镜、气枪“内脏”(五件套、四件套)、“母鸡”(压制气枪铅弹用)、铅丝等零配件。魏某某接到购买需求后,通过微信向“保封实业”等人联系,确定所购买的零配件和价钱后,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收钱和付钱,并让上家直接发货到下家提供的地址完成交易。魏某某通过张某某、陈某等人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零配件,并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魏某某还以800元的价钱卖了一整支气枪给常某(另案处理),之后还陆续卖给常某一个套件以及一套“内脏”。

 

辩护思路

一、鉴定书只能认定1支气枪,魏某某非法买卖一支枪支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

鉴定书证明,从魏某某、常某处缴获的二支枪支,其中一支气枪因“贮气装置故障,无法正常发射”,不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从而形成鉴定意见为“不具备枪支性能”。仅有魏某某贩卖给常某的那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气枪。因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魏某某仅非法买卖1支枪支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

二、魏某某非法买卖的“弹药”虽然数量较多,未缴获且无鉴定,认定该“弹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弹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魏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聊天记录,虽然能证明魏某某有买卖“弹药”的行为,但仅有2018年贩卖给常某的该宗事实有缴获弹药并经鉴定为气枪弹,该宗事实已经A省S市人民法院判决并服刑完毕。G省Z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魏某某买卖“弹药”的事实,既未缴获“弹药”,也无相关鉴定,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四条,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本案认定魏某某非法买卖的“弹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弹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散件也仅缴获3件,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

本案现有常某指证从其处缴获的3件枪支散件系从魏某某处购买,Z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魏某某买卖“枪支”散件的事实,既未缴获“枪支”散件,也无相关鉴定,如上所述,无法认定该散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散件,故本案认定魏某某买卖枪支散件已达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检察院对魏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观点】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始,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使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气枪零配件和铅弹的照片。2018年5月27日、28日贩卖铅弹1000颗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人民币800元贩卖一支气枪、一个枪支散件、一套气枪内脏(内有散件6件)给常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气枪为枪口比动能大于1.8J每平方厘米,是以压缩人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气枪,上述枪支散件筌定为气枪枪架,属于自制枪支散件,气枪内脏中的枪支散件2、散件3为气枪击锤,气枪过桥,属于自制枪支收件,上述铅弹未缴获。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办案总结

一、律师要善用程序辩护,用管辖问题进行辩护

本案中,当事人魏某某的经历一波三折,2018年5月先被G省公安侦查发现并立案,紧接着X省也侦查发现并在当地抓获,6月移交给G省公安。G省公安侦查后认为没有管辖权,遂报请公安部指定管辖,7月因证据不足对涉案4人释放,但同日又对魏某某取保候审。8月,公安机关将未到案的魏某某呈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A省公安在当地抓获魏某某,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审查起诉,也就是说,A省公安机关没有接收G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最后法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魏某某三年三个月。减刑释放后,G省公安又将魏某某抓获,以他们查明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律师介入时间较晚,因此辩护人无法以管辖问题作为筹码与检察官谈本案的认罪认罚,略有遗憾。不过,律师依然要有用管辖问题进行协商辩护的意识,善用程序辩护。虽然利用管辖问题逆转案件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同地区司法机关裁判尺度的把握和刑事政策的运用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所以这里就有律师辩护的空间存在。

二、证据瑕疵问题是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的重要筹码

司法实践中“有认罪、无协商”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不一定存在协商需求,这种案件很难与公诉机关协商出“量刑减让”。

真正能协商出“量刑减让”的案件,往往是控辩双方都存在协商需求的案件。而证据存在一定问题,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存在多种可能性,检察官也没有很大把握的案件往往就是这种类型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只能认定1支气枪、涉案的铅弹没有缴获无法鉴定,这些证据问题其实就是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的重要筹码。

三、把握好律师独立辩护与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这个案件中,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在检察官给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做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以后,辩护人并没有基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继续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与当事人协商是否做认罪认罚。当然辩护人也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只要是不起诉的结果,辩护人还是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是在当事人可以接受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就有被定罪的风险。

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要把握好与检察官协商的“度”,处理好律师独立辩护与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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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得出有利结论,利用证据辩护获不起诉 ——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3:40:22 浏览:3114次

【辩护思路和要点】

这个案件的核心辩护思路是证据辩护,一是鉴定书只能认定1支气枪,未达追诉标准。二是涉案的铅弹虽然数量较多,但都没有缴获,无法鉴定,也就无法认定为“弹药”。散件也仅缴获3件,未达追诉标准。同时,这个案件也涉及刑事案件管辖问题,以及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问题。

 

基本案情

这个案件是近年来典型的网络买卖枪支配件、弹药案,不仅存在上下游,涉案人员还散布全国各地。犯罪嫌疑人魏某某被指控通过网络贩卖组装气枪的配件和弹药,还贩卖了一整支气枪。

阅卷后,辩护人发现,除去此前犯罪嫌疑人在A省已判刑认定的犯罪事实,G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证据并不足以认定魏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魏某某从2016年开始利用微信在网络上买卖枪支配件及铅弹,并通过快递发货给买家,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据等证据证实,买卖的配件上百件,铅弹6000多枚。另外,公安机关还查获了2支气枪和3件气枪散件。

审查证据后,辩护人确定了无罪的辩护思路:一是鉴定书只能认定1支气枪,未达追诉标准;二是涉案的铅弹虽然数量较多,但都没有缴获,无法鉴定,也就无法认定为“弹药”;同理,散件也仅缴获3件,未达追诉标准。

关于鉴定书,辩护人先审查排除了资质、程序方面的问题,而后在审查检验内容中发现,其中一支气枪因“贮气装置故障,无法正常发射”,不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从而形成鉴定意见为“不具备枪支性能”。辩护人据此认为,该支枪形物品不属于枪支。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风险,检察机关是否会要求对该枪支进行修复或鉴定机构自行对枪支进行修复,从而认定为自制气枪。毕竟,关于修复后的枪支能否认定为枪支,虽然辩护方持否定观点,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待检的枪支如果进行简要地修复或只是缺少零部件,鉴定机构及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为枪支。

关于弹药的认定,虽然A省公安查明的犯罪事实中查获了铅弹并判定犯非法买卖弹药罪,但不排除检法机关会因为同类物且有缴获部分,从而认定魏某某所交易的铅弹均认定为“弹药”。但辩护人认为,被缴获铅弹的事实已被判决,而G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并没有缴获铅弹,故无法鉴定魏某某买卖的铅弹属于“弹药”。

这个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检察院最终给出的是相对不起诉的意见,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存疑不起诉。此后,辩护人会见了魏某某,沟通了辩护思路,最终魏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获得不起诉决定。

 

【侦查机关指控

现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魏某某从2016年开始在自己使用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气枪零配件的照片,通过网络贩卖组装气枪的枪管、气瓶、消音器、瞄准镜、气枪“内脏”(五件套、四件套)、“母鸡”(压制气枪铅弹用)、铅丝等零配件。魏某某接到购买需求后,通过微信向“保封实业”等人联系,确定所购买的零配件和价钱后,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收钱和付钱,并让上家直接发货到下家提供的地址完成交易。魏某某通过张某某、陈某等人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零配件,并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获利。魏某某还以800元的价钱卖了一整支气枪给常某(另案处理),之后还陆续卖给常某一个套件以及一套“内脏”。

 

辩护思路

一、鉴定书只能认定1支气枪,魏某某非法买卖一支枪支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

鉴定书证明,从魏某某、常某处缴获的二支枪支,其中一支气枪因“贮气装置故障,无法正常发射”,不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从而形成鉴定意见为“不具备枪支性能”。仅有魏某某贩卖给常某的那支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气枪。因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魏某某仅非法买卖1支枪支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

二、魏某某非法买卖的“弹药”虽然数量较多,未缴获且无鉴定,认定该“弹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弹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魏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聊天记录,虽然能证明魏某某有买卖“弹药”的行为,但仅有2018年贩卖给常某的该宗事实有缴获弹药并经鉴定为气枪弹,该宗事实已经A省S市人民法院判决并服刑完毕。G省Z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魏某某买卖“弹药”的事实,既未缴获“弹药”,也无相关鉴定,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第四条,对枪支、弹药的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制作枪支、弹药鉴定书,本案认定魏某某非法买卖的“弹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弹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散件也仅缴获3件,魏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的行为未达追诉标准

本案现有常某指证从其处缴获的3件枪支散件系从魏某某处购买,Z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魏某某买卖“枪支”散件的事实,既未缴获“枪支”散件,也无相关鉴定,如上所述,无法认定该散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散件,故本案认定魏某某买卖枪支散件已达追诉标准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魏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检察院对魏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观点】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始,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使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气枪零配件和铅弹的照片。2018年5月27日、28日贩卖铅弹1000颗给张某某。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以人民币800元贩卖一支气枪、一个枪支散件、一套气枪内脏(内有散件6件)给常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气枪为枪口比动能大于1.8J每平方厘米,是以压缩人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气枪,上述枪支散件筌定为气枪枪架,属于自制枪支散件,气枪内脏中的枪支散件2、散件3为气枪击锤,气枪过桥,属于自制枪支收件,上述铅弹未缴获。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办案总结

一、律师要善用程序辩护,用管辖问题进行辩护

本案中,当事人魏某某的经历一波三折,2018年5月先被G省公安侦查发现并立案,紧接着X省也侦查发现并在当地抓获,6月移交给G省公安。G省公安侦查后认为没有管辖权,遂报请公安部指定管辖,7月因证据不足对涉案4人释放,但同日又对魏某某取保候审。8月,公安机关将未到案的魏某某呈捕,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A省公安在当地抓获魏某某,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审查起诉,也就是说,A省公安机关没有接收G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最后法院以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魏某某三年三个月。减刑释放后,G省公安又将魏某某抓获,以他们查明的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律师介入时间较晚,因此辩护人无法以管辖问题作为筹码与检察官谈本案的认罪认罚,略有遗憾。不过,律师依然要有用管辖问题进行协商辩护的意识,善用程序辩护。虽然利用管辖问题逆转案件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同地区司法机关裁判尺度的把握和刑事政策的运用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所以这里就有律师辩护的空间存在。

二、证据瑕疵问题是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的重要筹码

司法实践中“有认罪、无协商”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公诉机关不一定存在协商需求,这种案件很难与公诉机关协商出“量刑减让”。

真正能协商出“量刑减让”的案件,往往是控辩双方都存在协商需求的案件。而证据存在一定问题,从而使案件的处理存在多种可能性,检察官也没有很大把握的案件往往就是这种类型的案件。

这个案件中,只能认定1支气枪、涉案的铅弹没有缴获无法鉴定,这些证据问题其实就是与检察官协商认罪认罚的重要筹码。

三、把握好律师独立辩护与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这个案件中,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在检察官给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做相对不起诉的意见以后,辩护人并没有基于“律师独立辩护权”继续坚持自己的意见,而是与当事人协商是否做认罪认罚。当然辩护人也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只要是不起诉的结果,辩护人还是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尤其是在当事人可以接受相对不起诉结果的前提下,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就有被定罪的风险。

所以,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要把握好与检察官协商的“度”,处理好律师独立辩护与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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