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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晏建强、王进(实习)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2-09-28 11:16:03 浏览:413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21年12月,R某与L某均因涉嫌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被某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R某与L某收到一审判决结果之后均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及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沟通案件情况与进展。随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R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同时,承办人仔细查阅研究案件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通过会见以及对案件卷宗的查阅,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整理和复盘,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误。律师全面查阅案例,仔细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反复沟通。通过辩护人与法官的沟通以及递交书面材料之后,二审人民法院最终予以改判。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卷宗、会见R某以及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形成辩护思路如下:

(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主体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其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认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来呈现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抵押担保关系的行为,仅仅是变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外化形式,而不是虚假诉讼罪所要求的“从无到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进而以虚假诉讼罪论处”(针对虚假诉讼罪)。

(二)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申请涉案房产的开发商及相关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及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其目的并非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客观上也并未干扰到正常的司法秩序,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针对虚假诉讼罪)。

(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人员未偿还债务本金、足额利息,R某、L某与X某之间未形成最终的房屋回购关系的情况下,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实质上属于L,但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X却一直居住在房子内,不愿意搬离,在此情况下X在实质层面应当向L支付租金,即使R某、L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一个证据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否认X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事实,其实质上应当向L支付房租,R某、L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X支付房租及办理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应当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针对诈骗罪)。

(四)在案证据可以证明X一直霸占涉案的房产,导致被告人R某、L某一直无法实现对涉案房产的处置权、使用权,且X在接到L多次的关于尽快搬离的告知的情况下也一直拒不履行搬离的义务,在此情形下,R某、L某才向法院申请收取租金并监督其搬离,R某、L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X资金的目的,其客观上申请法院执行的涉案资金系其本身应当支付的租金及租金利息,R某、L某的涉案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针对诈骗罪)。

(五)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针对X部分的基本事实构成犯罪,R某的涉案行为系在X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基于法律认识错误才实施的涉案行为,其主观恶性极小,R认可本案的基本事实系坦白,系初犯,年纪较大,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2022年8月30日,二审人民法院做出改判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R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均有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改判。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相关解释及文件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梳理。同时,要大力查找相关案例并提交给办案机关,力求办案机关查阅及认同。如此这般,辩护才更加有效,更加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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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李辰君、晏建强、王进(实习)为其辩护,获改判

发布时间:2022-09-28 11:16:03 浏览:4137次

一、【案情简述】

2021年12月,R某与L某均因涉嫌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被某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R某与L某收到一审判决结果之后均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及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沟通案件情况与进展。随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R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同时,承办人仔细查阅研究案件卷宗,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通过会见以及对案件卷宗的查阅,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整理和复盘,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有误。律师全面查阅案例,仔细撰写辩护意见并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反复沟通。通过辩护人与法官的沟通以及递交书面材料之后,二审人民法院最终予以改判。

  三、【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卷宗、会见R某以及与承办法官积极沟通,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形成辩护思路如下:

(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涉主体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其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确认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来呈现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抵押担保关系的行为,仅仅是变更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外化形式,而不是虚假诉讼罪所要求的“从无到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进而以虚假诉讼罪论处”(针对虚假诉讼罪)。

(二)民事诉讼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重要手段,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申请涉案房产的开发商及相关人员协助办理房产证及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其目的并非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客观上也并未干扰到正常的司法秩序,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针对虚假诉讼罪)。

(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相关人员未偿还债务本金、足额利息,R某、L某与X某之间未形成最终的房屋回购关系的情况下,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应当实质上属于L,但在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X却一直居住在房子内,不愿意搬离,在此情况下X在实质层面应当向L支付租金,即使R某、L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所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这一个证据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否认X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事实,其实质上应当向L支付房租,R某、L某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X支付房租及办理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应当等同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针对诈骗罪)。

(四)在案证据可以证明X一直霸占涉案的房产,导致被告人R某、L某一直无法实现对涉案房产的处置权、使用权,且X在接到L多次的关于尽快搬离的告知的情况下也一直拒不履行搬离的义务,在此情形下,R某、L某才向法院申请收取租金并监督其搬离,R某、L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X资金的目的,其客观上申请法院执行的涉案资金系其本身应当支付的租金及租金利息,R某、L某的涉案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针对诈骗罪)。

(五)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针对X部分的基本事实构成犯罪,R某的涉案行为系在X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基于法律认识错误才实施的涉案行为,其主观恶性极小,R认可本案的基本事实系坦白,系初犯,年纪较大,社会表现一贯良好,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裁判结果】

2022年8月30日,二审人民法院做出改判判决书:撤销原判,改判R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五、【办案随笔】

本案中,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均有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并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予以改判。对律师而言,为被告人辩护时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相关解释及文件的规定,也要认真核对相应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梳理。同时,要大力查找相关案例并提交给办案机关,力求办案机关查阅及认同。如此这般,辩护才更加有效,更加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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