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120号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5日凌晨,派出所经群众报警,发生盗窃案件,后凌晨三点左右抓获一名当某,并将其留置在派出所内,9月25日下午对犯罪嫌疑人当某进行询问,询问结束后,认为辖区范围内另一起盗窃案件也应当系犯罪嫌疑人当某虽为,随后将犯罪嫌疑人继续留置。
9月26日晚间,考虑到值班室窗户未安装防盗窗,担心犯罪嫌疑人当某脱逃,安排辅警将犯罪嫌疑人当某关押到醒酒室,23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当某在醒酒室内自杀,27日凌晨将另一名醉酒男士投入醒酒室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当某死亡。随后第一时间联系开展抢救,并上报分局。
后案件经西藏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侦查完毕,移送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在接受案件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第一时间了解西藏自治区的防疫政策后,连夜从山东飞往西藏自治区办案,因为劳顿等原因,第一天的高原反应非常严重,但仍顺利获取了卷宗资料。经过多次阅卷,对案件现有证据进行了详细梳理,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有效沟通,并提交证据审查报告及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山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受指定管辖后,应当自行侦查,不应当将案件继续指定某东县人民检察院侦查;
2、乃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证据可能归于无效;
3、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案件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消除,不会就此引发涉访压力。
四、办案结果
案件由某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1、律师应当明白自己肩负了犯罪嫌疑人的所有希望,没有哪一场辩护不是绝处缝生,我们的工作关乎到一个人的一生。
2、要梳理程序性辩护的正确观念,树立无侦查、无诉讼的意识,细化、极致的梳理全案证据。
3、对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要慎之又慎,违反了法律及内部规定并不必然对损害结果承担上的责任。
4、任何一个案件的无罪结果,都极大程度的依赖于体制内的健康力量,在此特别感谢某县承办检察官的担当。也不会忘记在我强烈的高院反应时,某县检察院工作人员送上的那杯暖茶。
5、掌握优秀判决书的拆分技术对刑辩人来讲是一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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