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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刑事公正里的温度,故意伤害案检方不起诉——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李坤、樊攀律师

发布时间:2023-01-12 17:34:20 浏览:5071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8号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4日20时许,靳某某在天津市某区某某停车场上,因情感纠纷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靳某某用右拳打伤被害人张某面部和眼部。2022年1月10日,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张某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及右眼部挫伤、左上1牙冠折及口腔黏膜破损五处轻微伤;右眼眶下壁及内壁骨折一处轻伤一级;右侧颌骨骨折一处轻伤二级。

本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5月26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二、办案过程

1.化解各方矛盾,成功办理取保

靳某某找到李坤、樊攀律师时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已经作出,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可以确认本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在该时间节点最重要的工作是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以办理取保候审。李坤、樊攀律师将该建议告知委托人靳某某,并协助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成功签订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在侦查阶段顺利办理取保候审,保障了委托人的正常工作、生活。

2.以司法的温度温暖委托人,以不起诉守住委托人的底线

本案是因感情纠纷引起,情感上的伤害使委托人对生活失去信心。因此,委托人靳某某第一次与李坤、樊攀律师见面时就称,如果对其判刑,失去工作,他将再没有希望。

李坤、樊攀律师也认识到,本案除了解决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的温度化解委托人内心的无助与失望。故,李坤、樊攀律师将本案的办案目标定为取得不起诉决定。定好办案目标后,樊攀律师开始起草关于靳某某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将情理与法理相结合,详细论述了靳某某符合不起诉规定的要点,又提交了同类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此后,又多次找到检察官就案件进行沟通,希望检察官可以了解到本案不仅仅是符合不起诉规定,且通过不起诉可以成功化解委托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可以取得良好的案件办理社会效果。

最终通过李坤、樊攀律师的不懈努力,终于为委托人靳某某取得了不起诉决定。取得不起诉决定后,靳某某表示对案件办理结果非常满意。樊攀律师也劝慰靳某某,事情已经结束,过好以后的生活,司法也并不是冷冰冰的法条,而是具有温情,切实保障老百姓权益的法律。

三、辩护思路

1.靳某某打伤被害人张某事出有因,情况特殊,实属偶然,主观恶性小;

2.靳某某已向被害人张某支付补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张某表示不再要求追究靳某某的刑事责任;

3.靳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后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4.靳某某自愿在侦查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表示愿意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5.案发后,靳某某认罪、悔罪,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张某自愿谅解且不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宽严相济中“可从宽,不需判处刑罚”的适用条件。同时,本案也符合检察院起诉标准中初次实施轻微犯罪行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不诉案件”中的全部条件。

6.本案从社会道德层面考量,靳某某也是一名受害者,尽管靳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靳某某采取与其行为相适应的不起诉处罚措施,更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办案心得

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在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下,靳某某基于义愤引发的轻微犯罪行为。对于此类情感引发的刑事案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重建当事人对司法和社会的信任,回归正常生活,其实是解决司法问题更需解决的问题。辟如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取得缓刑结果也并无难度。但取得缓刑并不能解决本案的根本问题,如处理不当反而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因此,通过律师介入及时分析案情,制定方案,综合考虑法、理、情,取得不起诉结果,彻底化解刑事风险,更能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而律师办理案件也需要始终以为当事人解决根本问题为出发点,综合考虑法理情,情同此心,体现刑事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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