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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黄伟麟律师为其有效辩护成功,最终广州市人民法院对易某判处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04-04 17:09:32 浏览:5444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本案,2022 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二、办案过程

       黄伟麟律师于2021年11月2日接受易某本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确定接受委托后,黄伟麟律师马上在网上申请阅卷,同时其在充分、耐心听取易某陈述后,对案情的走向进行预判,积极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待拿到阅卷光盘后作精细化阅卷,从而制定全方位、多角度的辩护策略,为本案的良好辩护效果奠定基础。

三、辩护思路

        黄伟麟律师在充分阅卷后,结合在案证据向检察院递交《请求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充分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同时本案在移送人民法院审判时,向合议庭递交《一审辩护词》。

        黄伟麟律师基于易某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其为本案制定骑墙式多层次的辩护策略,既对本案在定罪上作无罪辩护,也在量刑上对本案作罪轻辩护,为易某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定罪部分,易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

        首先,在职务上,易某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其与其他同案人不同的显著特点是,他只负责公司的系统开发与平台数据维护,其不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推广,其只是在上海某公司网站版本的基础上作了优化以及做了APP,请合议庭注意审查,易某虽然在一定程度在客观上对涉案人员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优化的网站以及APP,在易某没有在其做出来的这个空壳、这个框架录入具体的宣传内容等信息,录入信息是运营负责的,易某是完全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宣传,对业务员具体如何推广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不知情。

        其次,在是否获得违法收益上,易某除了领取正常标准的工资外,没有获取任何关于业务上的提成和奖金,公司吸收资金的多与少,对易某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其本人和家属也没有在公司平台进行投资,也没有推荐其他人在平台上投资。易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模式的任何形式的决策会议,本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与客户接触直接拉业务的业务员,上述人员是有业务提成的,客户的多与少是与他们的业绩提成挂钩的。

        再次,在主观认识上,易某缺乏对基金的了解,其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也没有与任何客户接触,其更不清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金额和涉案被害人人次,易某也没有向他人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其在主观上难以判断究竟私募基金份额是否允许进行拆分的相关规定。

        因此,易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将易某认定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2、关于量刑部分,请法庭注意,易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第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易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的从轻、减轻情节,不再详细阐述。

       第二、易某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其只是优化网站以及做了APP,其工作不涉及线下部分,对公司线下非吸金额部分,不应纳入易某的犯罪数额,恳请贵院予以审查。

       第三、易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在公司不负责业务宣传,不接触客户,其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公司没有决策权,没有收取客户的钱款,也没有进行分赃,其仅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领取固定基本工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易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结合易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一直以来承担着家里的经济开支以及偿还贷款,其需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一个六岁多,一个一岁多,还需要照顾家里年迈的父母,现家里的经济压力全负担在易某身上,同时易某现户籍在佛山某地,并且已经在佛山居住六年了,现在广州某一公司做计算机开发,工作收入稳定,对易某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大,易某满足社区矫正的条件。

       综上所述,结合易某具有上述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易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四、辩护结果

     2023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易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黄伟麟律师针对易某作为技术人员的特殊情况,有效制定出骑墙式辩护策略,既在是否构成犯罪的层面充分阐述,也在量刑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得到完全展示,本案虽然达不到无罪的辩护效果,但巧妙地运用双重辩护策略来争取对易某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实属不易,同时易某作为技术人员,只对线上非吸金额负责,公司线下非吸金额部分不应纳入易某的犯罪数额。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分为两个案件,同案人共九人,本案同时公开宣判,现场被法院逮捕了四人,易某最终也达到了不判实行的目标,也能够在外面工作,以便照顾家庭。

       黄伟麟律师从执业以来专门做刑事案件,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技巧,本律师团队秉承着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不放弃任何一个辩护机会,及时抓住刑事案件的关键脉搏,本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易某及其家属对黄伟麟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力求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律师团队介绍】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

        黄伟麟律师在2022年度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在2021年度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从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项。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判决结果。 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团队承办的经典案例

 1、【不起诉】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不起诉】范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经有效辩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不起诉】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无罪】吴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案,经有效辩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吴某不予呈捕至检察院,最终羁押了不到三十天,达到行政处罚结案的良好辩护效果,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6、【无罪】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在黄金救援期37 天内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7、【无罪】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成功在黄金救援期37 天内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8、【无罪】郭某涉嫌赌博罪一案,最终在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9、【二审发回重审】秦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二审阶段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辩护人以不构成共同犯罪为切入口进行充分论证,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二审阶段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发回重审,实属不易。

10、【涉黑轻罪辩护成功】苏某(天河套路贷涉黑团体)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总七个罪名,最终经过成功辩护,打掉了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四个罪名,剩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积极参加者变为一般参加者,以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本案是天河套路贷涉黑51名团伙案,最终经过八天庭审,天河法院最终接受了辩护律师的绝大部分的辩护意见。

11、【缓刑:判三缓五】孔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香港首位红色通缉令回国投案自首),涉案金额1200 多万,经有效辩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孔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2、【缓刑:判三缓五】常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广东首位红色通缉令回国投案自首),最终判决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得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13、【缓刑:判二缓三】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九名当事人中判决罪轻的,最终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

14、【缓刑:判七个月缓刑一年】梁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过成功辩护,在两次开庭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本案六名被告人中唯一一个被判处缓刑,其他同案人均为实刑,本案最终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认可。

15、【缓刑:判一缓二】朱某涉嫌行贿罪案,经有效辩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6、【获得轻判】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涉案犯罪金额392万,经过成功辩护,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17、【获得轻判】潘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二审改判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佛山市三水地区首例认定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依法改判的案件,对日后司法实践具有引领作用。

18、【取保候审】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过有效辩护,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9、【取保候审】熊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涉疫)一案,经过有效辩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取保候审】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后解除取保候审。

21、【取保候审】王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2、【取保候审】蓝某涉嫌诈骗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蓝某予以取保候审。

23、【取保候审】朱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4、【取保候审】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5、【取保候审】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6、【取保候审】云联惠增城分公司总经理夏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开庭后尚未宣判,在开庭后已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预计结果为实报实销。

27、【取保候审】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对张某在刑事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预计取保候审一年内取消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联系方式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层;

联系电话: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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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黄伟麟律师为其有效辩护成功,最终广州市人民法院对易某判处判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发布时间:2023-04-04 17:09:32 浏览:5444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易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本案,2022 年6月16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3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二、办案过程

       黄伟麟律师于2021年11月2日接受易某本人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确定接受委托后,黄伟麟律师马上在网上申请阅卷,同时其在充分、耐心听取易某陈述后,对案情的走向进行预判,积极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待拿到阅卷光盘后作精细化阅卷,从而制定全方位、多角度的辩护策略,为本案的良好辩护效果奠定基础。

三、辩护思路

        黄伟麟律师在充分阅卷后,结合在案证据向检察院递交《请求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充分与经办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同时本案在移送人民法院审判时,向合议庭递交《一审辩护词》。

        黄伟麟律师基于易某作为一名技术人员,其为本案制定骑墙式多层次的辩护策略,既对本案在定罪上作无罪辩护,也在量刑上对本案作罪轻辩护,为易某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定罪部分,易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

        首先,在职务上,易某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其与其他同案人不同的显著特点是,他只负责公司的系统开发与平台数据维护,其不负责公司业务宣传推广,其只是在上海某公司网站版本的基础上作了优化以及做了APP,请合议庭注意审查,易某虽然在一定程度在客观上对涉案人员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优化的网站以及APP,在易某没有在其做出来的这个空壳、这个框架录入具体的宣传内容等信息,录入信息是运营负责的,易某是完全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宣传,对业务员具体如何推广公司的理财产品并不知情。

        其次,在是否获得违法收益上,易某除了领取正常标准的工资外,没有获取任何关于业务上的提成和奖金,公司吸收资金的多与少,对易某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其本人和家属也没有在公司平台进行投资,也没有推荐其他人在平台上投资。易某从未参与公司经营模式的任何形式的决策会议,本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与客户接触直接拉业务的业务员,上述人员是有业务提成的,客户的多与少是与他们的业绩提成挂钩的。

        再次,在主观认识上,易某缺乏对基金的了解,其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非法律专业人士,其也没有与任何客户接触,其更不清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金额和涉案被害人人次,易某也没有向他人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其在主观上难以判断究竟私募基金份额是否允许进行拆分的相关规定。

        因此,易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将易某认定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2、关于量刑部分,请法庭注意,易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第一、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易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的从轻、减轻情节,不再详细阐述。

       第二、易某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其只是优化网站以及做了APP,其工作不涉及线下部分,对公司线下非吸金额部分,不应纳入易某的犯罪数额,恳请贵院予以审查。

       第三、易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在公司不负责业务宣传,不接触客户,其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公司没有决策权,没有收取客户的钱款,也没有进行分赃,其仅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领取固定基本工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第四、易某在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结合易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其一直以来承担着家里的经济开支以及偿还贷款,其需要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小孩,一个六岁多,一个一岁多,还需要照顾家里年迈的父母,现家里的经济压力全负担在易某身上,同时易某现户籍在佛山某地,并且已经在佛山居住六年了,现在广州某一公司做计算机开发,工作收入稳定,对易某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大,易某满足社区矫正的条件。

       综上所述,结合易某具有上述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易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

四、辩护结果

     2023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易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办案心得 

       黄伟麟律师针对易某作为技术人员的特殊情况,有效制定出骑墙式辩护策略,既在是否构成犯罪的层面充分阐述,也在量刑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得到完全展示,本案虽然达不到无罪的辩护效果,但巧妙地运用双重辩护策略来争取对易某最有利的判决结果,实属不易,同时易某作为技术人员,只对线上非吸金额负责,公司线下非吸金额部分不应纳入易某的犯罪数额。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分为两个案件,同案人共九人,本案同时公开宣判,现场被法院逮捕了四人,易某最终也达到了不判实行的目标,也能够在外面工作,以便照顾家庭。

       黄伟麟律师从执业以来专门做刑事案件,熟悉刑事办案流程以及办案技巧,本律师团队秉承着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执业理念,不放弃任何一个辩护机会,及时抓住刑事案件的关键脉搏,本案最终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易某及其家属对黄伟麟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充分肯定,力求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做到极致是我和团队律师永恒的承诺。

 

【律师团队介绍】

        黄伟麟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是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麟律师领衔组建,黄伟麟律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法学专业,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黄伟麟律师是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刑民交叉委)副秘书长、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普通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简称:普刑委)副秘书长、委员;广东省法学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中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第四支部委员会统战委员,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秘书长。

        黄伟麟律师在2022年度荣获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优秀委员;在2021年度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从2020年、2021年以及2022年,连续三年荣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优秀合伙人奖项。

        黄伟麟律师成功辩护经验包括但不限于为当事人取得取保候审的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一审中重罪变轻罪或取得较轻量刑的判决结果、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判决结果。 本人提倡专业化、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辩护效果。

 

黄伟麟律师团队承办的经典案例

 1、【不起诉】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起诉】余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3、【不起诉】范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经有效辩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范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不起诉】朱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无罪】吴某涉嫌保险诈骗罪案,经有效辩护,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对吴某不予呈捕至检察院,最终羁押了不到三十天,达到行政处罚结案的良好辩护效果,无罪辩护成功案件。

6、【无罪】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成功在黄金救援期37 天内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7、【无罪】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成功在黄金救援期37 天内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8、【无罪】郭某涉嫌赌博罪一案,最终在公安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9、【二审发回重审】秦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二审阶段委托本律师为其辩护,最终辩护人以不构成共同犯罪为切入口进行充分论证,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广州市中院重新审理。二审阶段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直接裁定发回重审,实属不易。

10、【涉黑轻罪辩护成功】苏某(天河套路贷涉黑团体)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总七个罪名,最终经过成功辩护,打掉了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四个罪名,剩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积极参加者变为一般参加者,以及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本案是天河套路贷涉黑51名团伙案,最终经过八天庭审,天河法院最终接受了辩护律师的绝大部分的辩护意见。

11、【缓刑:判三缓五】孔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香港首位红色通缉令回国投案自首),涉案金额1200 多万,经有效辩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孔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2、【缓刑:判三缓五】常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广东首位红色通缉令回国投案自首),最终判决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得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13、【缓刑:判二缓三】易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九名当事人中判决罪轻的,最终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

14、【缓刑:判七个月缓刑一年】梁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过成功辩护,在两次开庭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本案六名被告人中唯一一个被判处缓刑,其他同案人均为实刑,本案最终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充分认可。

15、【缓刑:判一缓二】朱某涉嫌行贿罪案,经有效辩护,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16、【获得轻判】王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涉案犯罪金额392万,经过成功辩护,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17、【获得轻判】潘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后二审改判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这是佛山市三水地区首例认定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依法改判的案件,对日后司法实践具有引领作用。

18、【取保候审】张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过有效辩护,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9、【取保候审】熊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涉疫)一案,经过有效辩护,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熊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取保候审】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随后解除取保候审。

21、【取保候审】王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2、【取保候审】蓝某涉嫌诈骗罪案,经有效辩护,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对蓝某予以取保候审。

23、【取保候审】朱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4、【取保候审】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5、【取保候审】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6、【取保候审】云联惠增城分公司总经理夏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一审开庭后尚未宣判,在开庭后已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预计结果为实报实销。

27、【取保候审】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经过成功辩护,最终黄埔海关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缉私分局对张某在刑事拘留30天内取保候审,预计取保候审一年内取消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联系方式

律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25层;

联系电话:1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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