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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L某某系累犯、毒品类的再犯、监视居住期间内又犯新罪,辩护律师说服L某某部分认罪认罚,最终部分从轻。

发布时间:2023-08-18 17:08:31 浏览:184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亮点:说服当事人部分认罪认罚。

焦点:是否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封面语: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指派之后,通过多次会见L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L某某的证据,说服当事人部分认罪认罚,获得该部分的从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L某某数次向吸毒人员Z某某、Y某、L某贩卖毒品。共计贩卖7次,违法所得1935元。

L某2019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因病未予收押,次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因病未及时交付执行刑罚。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因病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李轩凌律师为L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向L某某详细了解其贩卖毒品的对象、方式等情况,并告知L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2020年5月26日向Z某某贩卖毒品的认定明显系证据不足,且2020年7月8日L某向Y某贩卖毒品的认定逻辑不符合常理,并且存在数量引诱的嫌疑。并由此形成辩护词。

      3.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愿意部分认罪认罚,坚持另五起事实不是犯罪,虽上诉仍维持一审判决。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L某某仅承认2020年5月26日贩卖毒品给Z某某,对其余贩毒给Z某某的指控均不予认可。

     在案证据仅有Z某某的言辞证据、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不能直接认定L某某有除2020年5月26日之外贩卖毒品给Z某某的事实。

2、2020年7月8日,一审法院认定Y某向被告人L某某购买毒品一事,被告人予以否认。

     根据Y某的笔录,Y某刚下楼就被公安控制,但公安并未立即上楼抓获被告人,事后才指控L某某有贩毒事实不符合常理。另外,本案也没有对L某某所持有的毒品成分与Y某持有的毒品成分、含量进行鉴定,不能直接认定Y某所持有的毒品与L某某持有的毒品相同。在案证据除Y某等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有此次贩毒事实,无法证明Y某持有的毒品系被告人L某某所贩卖。

综上,恳请法庭依照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裁判。

 

五、办案结果

       说服当事人部分认罪认罚,获得该部分的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L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六、办案心得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毒品犯罪具有隐秘性,证据获取难度大。故而口供成为使用率较高的证据。往往侦查人员会极度重口供的收集,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证据缺乏的问题恰恰是我们辩护律师需要紧抓的关键切入点。

       但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对证据的采信可能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因此辩护人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最终获得部分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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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为其辩护。L某某系累犯、毒品类的再犯、监视居住期间内又犯新罪,辩护律师说服L某某部分认罪认罚,最终部分从轻。

发布时间:2023-08-18 17:08:31 浏览:1845次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贩卖毒品罪

结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亮点:说服当事人部分认罪认罚。

焦点:是否为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存在数量引诱情形。

封面语:L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李轩凌律师在接受指派之后,通过多次会见L某某,从在案证据中寻找出有利于L某某的证据,说服当事人部分认罪认罚,获得该部分的从轻处罚。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L某某数次向吸毒人员Z某某、Y某、L某贩卖毒品。共计贩卖7次,违法所得1935元。

L某2019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因病未予收押,次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因病未及时交付执行刑罚。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因病被监视居住,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三、办案过程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李轩凌律师为L某某进行辩护,李轩凌律师陆续开展下列工作:

      1.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L某某,向L某某详细了解其贩卖毒品的对象、方式等情况,并告知L某某相关法律规定。

      2.经过阅卷工作与会见相结合,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发现2020年5月26日向Z某某贩卖毒品的认定明显系证据不足,且2020年7月8日L某向Y某贩卖毒品的认定逻辑不符合常理,并且存在数量引诱的嫌疑。并由此形成辩护词。

      3.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愿意部分认罪认罚,坚持另五起事实不是犯罪,虽上诉仍维持一审判决。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查阅本案全部卷宗证据材料,了解本案基本情况。

1、L某某仅承认2020年5月26日贩卖毒品给Z某某,对其余贩毒给Z某某的指控均不予认可。

     在案证据仅有Z某某的言辞证据、转账记录、通话记录,不能直接认定L某某有除2020年5月26日之外贩卖毒品给Z某某的事实。

2、2020年7月8日,一审法院认定Y某向被告人L某某购买毒品一事,被告人予以否认。

     根据Y某的笔录,Y某刚下楼就被公安控制,但公安并未立即上楼抓获被告人,事后才指控L某某有贩毒事实不符合常理。另外,本案也没有对L某某所持有的毒品成分与Y某持有的毒品成分、含量进行鉴定,不能直接认定Y某所持有的毒品与L某某持有的毒品相同。在案证据除Y某等人的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有此次贩毒事实,无法证明Y某持有的毒品系被告人L某某所贩卖。

综上,恳请法庭依照全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并依法裁判。

 

五、办案结果

       说服当事人部分认罪认罚,获得该部分的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L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六、办案心得

       证据是案件的基础和生命,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就无从认定案件事实,也无法判别是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毒品犯罪具有隐秘性,证据获取难度大。故而口供成为使用率较高的证据。往往侦查人员会极度重口供的收集,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证据缺乏的问题恰恰是我们辩护律师需要紧抓的关键切入点。

       但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对证据的采信可能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因此辩护人说服当事人认罪认罚,最终获得部分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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