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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为其辩护,获全案不批捕

发布时间:2023-10-27 16:41:31 浏览:1570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1号

 

涉嫌诈骗罪,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为其辩护,获全案不批捕

 

一、李某某涉嫌大额诈骗罪,陆青青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取得全案不批捕案件

罪名:诈骗

结果:全案不批捕

亮点:AB贷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定性问题;不同经营内容构成犯罪定性问题;刑事风险防控;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AB贷公司涉大额诈骗罪;AB贷是否构成犯罪定性问题;如何区分商业行为与犯罪行为;刑事风险防控

封面语:AB贷公司涉嫌大额诈骗罪,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迅速抓住本案定性问题,充分论证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不构成他罪的问题,以及本案存在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李某某及其员工成功获全案不批捕。

 

、案情简介

2023年03月29日,李某某及其公司员工以涉嫌诈骗罪被全员拘留,涉案两千多万,构成犯罪即是10年以上根据初步了解信息,李某某在公司任总经理,主要业务为征信有一定问题的A类客户助贷,在A类客户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情况下,由A自行联系征信较好的B进行贷款,当B获得贷款后转款给A使用,期间由A分期还款给B账户,在A恢复征信后,全额还款。李某某公司收取一定中介业务费。

 

、办案过程

家属来到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六合刑辩团队首席陆青青律师为李某某某进行辩护。

律师介入时已经马上到批捕阶段,而家属对案情不清楚,只知是AB贷公司。律师抓住最后时间,密集会见,在弄清案件事实情况下,寻找有利于本案定性证据,并在随后的不予批捕申请书中进行充分论证。

陆青青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李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李某某沟通案情

陆青青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向李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陆青青律师多次联系李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陆青青律师迅速组织六合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陆青青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充分论证本案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 本案虽名为AB贷,实为助贷行为。

虽然有AB贷作为诈骗的案例报道,但应区分此案与彼案的区别。本案AB贷模式与部分银行所运行的AB贷、增信、增加抵押物等模式本质是一样的。由B方在自身征信合规,或者一定抵押物情况下办理贷款,待贷款下来后借贷给A方。银行完全按正常流程办理,风险没有增加。对于B的贷款自愿性,有银行的贷款流程进行保障,以及贷款下来后,涉案公司所做的B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合规,证明其明知利息、账期、贷款金额、实际使用人为A方等内容,涉案公司所起作用其实是一种助贷行为。

  • 何人是被害人,何人是报案人

本案所谓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不清晰。到底是银行还是B方,暂定为B方进行论证。本案报案人身份主体也存在问题,即不是银行、A方、B方,而是涉案公司员工,且侦查机关侦查阶段一直诱使以更多员工来指认公司是诈骗公司。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

  • 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对案件充分知情,不存在被欺骗成分

如果本案被害人为B方,B方没有陷入错误认识。B方是基于亲情、朋友、熟人等关系才同意这种AB贷模式,对于B方贷款过程,有银行详尽、成熟、合规的流程,部分为银行单独1V1,都有同录验证过程合法合规。因此B方对整个贷款最后由谁承担、利率、金额、账期等非常清楚,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 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处分过程,被害人知情且同意

如果本案被害人为B方,在B方已获得贷款情况下,B方对于把款项拿给A方使用,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涉案公司也没有参与,由AB双方自行协商而成。属于对财产的自行处理。虽然改变与银行申请用途不一致,但是这种情形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也不涉及本案刑事部分。

  • 被害人没有损失,正常银行利息不应认定为被害人损失,且总金额、利息、账期是明知且同意的。即便出现A、B方无法足额还贷的情况,也是属于银行审核过,符合正常商业风险。
  • 如认定为诈骗罪,实质否定了银行的正常放贷活动以及被害人愿意自担风险的借款行为。
  • 不构成高利转贷罪:B方获得贷款转借给A方过程,大多数是基于熟人、亲属关系,目的为了解决A方的资金困难,中间出现吃利差情况很少,且单笔贷款金额不大,利息更低。与高利转贷罪中,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差别较大。
  • 不构成骗取贷款罪:B方借贷征信、自身借贷条件是符合银行要求的,没有骗取行为。

综上意见,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直接全案所有人员不予批捕。2023年5月4日,某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成看释字〖2023〗X号),本案全员释放。

 

、办案心得 

陆青青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坚定地无罪辩护,争定性问题,这些都需要对单项法条有深刻理解,不盲从,且要能结合案件情况,生活经验,充分论证。平时要多学习,交流,在办案过程中才能发现案件真正关键点。

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陆青青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全案不批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六合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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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为其辩护,获全案不批捕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1号

 

涉嫌诈骗罪,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为其辩护,获全案不批捕

 

一、李某某涉嫌大额诈骗罪,陆青青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取得全案不批捕案件

罪名:诈骗

结果:全案不批捕

亮点:AB贷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定性问题;不同经营内容构成犯罪定性问题;刑事风险防控;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AB贷公司涉大额诈骗罪;AB贷是否构成犯罪定性问题;如何区分商业行为与犯罪行为;刑事风险防控

封面语:AB贷公司涉嫌大额诈骗罪,六合刑辩团队陆青青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迅速抓住本案定性问题,充分论证本案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不构成他罪的问题,以及本案存在的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控。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李某某及其员工成功获全案不批捕。

 

、案情简介

2023年03月29日,李某某及其公司员工以涉嫌诈骗罪被全员拘留,涉案两千多万,构成犯罪即是10年以上根据初步了解信息,李某某在公司任总经理,主要业务为征信有一定问题的A类客户助贷,在A类客户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情况下,由A自行联系征信较好的B进行贷款,当B获得贷款后转款给A使用,期间由A分期还款给B账户,在A恢复征信后,全额还款。李某某公司收取一定中介业务费。

 

、办案过程

家属来到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六合刑辩团队首席陆青青律师为李某某某进行辩护。

律师介入时已经马上到批捕阶段,而家属对案情不清楚,只知是AB贷公司。律师抓住最后时间,密集会见,在弄清案件事实情况下,寻找有利于本案定性证据,并在随后的不予批捕申请书中进行充分论证。

陆青青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李某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李某某沟通案情

陆青青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多次会见向李某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陆青青律师多次联系李某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陆青青律师迅速组织六合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陆青青律师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侦查、检察机关就嫌疑人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办案思路

充分论证本案只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 本案虽名为AB贷,实为助贷行为。

虽然有AB贷作为诈骗的案例报道,但应区分此案与彼案的区别。本案AB贷模式与部分银行所运行的AB贷、增信、增加抵押物等模式本质是一样的。由B方在自身征信合规,或者一定抵押物情况下办理贷款,待贷款下来后借贷给A方。银行完全按正常流程办理,风险没有增加。对于B的贷款自愿性,有银行的贷款流程进行保障,以及贷款下来后,涉案公司所做的B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合规,证明其明知利息、账期、贷款金额、实际使用人为A方等内容,涉案公司所起作用其实是一种助贷行为。

  • 何人是被害人,何人是报案人

本案所谓被害人在侦查阶段不清晰。到底是银行还是B方,暂定为B方进行论证。本案报案人身份主体也存在问题,即不是银行、A方、B方,而是涉案公司员工,且侦查机关侦查阶段一直诱使以更多员工来指认公司是诈骗公司。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

  • 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对案件充分知情,不存在被欺骗成分

如果本案被害人为B方,B方没有陷入错误认识。B方是基于亲情、朋友、熟人等关系才同意这种AB贷模式,对于B方贷款过程,有银行详尽、成熟、合规的流程,部分为银行单独1V1,都有同录验证过程合法合规。因此B方对整个贷款最后由谁承担、利率、金额、账期等非常清楚,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 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处分过程,被害人知情且同意

如果本案被害人为B方,在B方已获得贷款情况下,B方对于把款项拿给A方使用,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涉案公司也没有参与,由AB双方自行协商而成。属于对财产的自行处理。虽然改变与银行申请用途不一致,但是这种情形在生活中比较常见,也不涉及本案刑事部分。

  • 被害人没有损失,正常银行利息不应认定为被害人损失,且总金额、利息、账期是明知且同意的。即便出现A、B方无法足额还贷的情况,也是属于银行审核过,符合正常商业风险。
  • 如认定为诈骗罪,实质否定了银行的正常放贷活动以及被害人愿意自担风险的借款行为。
  • 不构成高利转贷罪:B方获得贷款转借给A方过程,大多数是基于熟人、亲属关系,目的为了解决A方的资金困难,中间出现吃利差情况很少,且单笔贷款金额不大,利息更低。与高利转贷罪中,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差别较大。
  • 不构成骗取贷款罪:B方借贷征信、自身借贷条件是符合银行要求的,没有骗取行为。

综上意见,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直接全案所有人员不予批捕。2023年5月4日,某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成看释字〖2023〗X号),本案全员释放。

 

、办案心得 

陆青青律师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把握住案件中的诸多关键细节,坚定地无罪辩护,争定性问题,这些都需要对单项法条有深刻理解,不盲从,且要能结合案件情况,生活经验,充分论证。平时要多学习,交流,在办案过程中才能发现案件真正关键点。

最终经过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采纳了陆青青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全案不批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身为刑辩律师,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别人的人生。六合刑辩,以打造有品格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平衡正义与温度,理解每一个时不予我的哀愁,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追求卓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友提供优质、高效、热情的法律服务是我们追求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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