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述】
2019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F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筑公司1、刘某、李某、某建筑公司2等公司和个人在项目投标、项目分包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1000万余元。
二、【辩护思路】
1、辩护人认为F某经监委电话通知后在单位人员陪同下自动到案,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F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退缴违法所得现金200万元,剩余受贿款F某及其家属愿意将名下房产抵扣进行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3、F某接受刘某、李某、肖某的请托,是根据时任集团董事长张某的指示和安排,F某受贿的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4、F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是判处十年以上或的情况下,最后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四、【办案随笔】
每办结一个案件,都要及时做好总结,从案件线索的发现到查处经过,从办案策略到办案程序都要进行回顾和总结。
受贿数额直接决定受贿罪的量刑幅度,故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一定要格外注重审查案卷中受贿数额,审查每笔受贿金额笔录与笔录之间、笔录和客观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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