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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发布时间:2024-03-12 12:14:15 浏览:88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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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强奸罪,西安刑辩律师商瑶、刘琳娜为其辩护,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

发布时间:2024-03-12 12:14:15 浏览:885次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事先经过预谋,意欲对某村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G某实施奸淫。2022年5月28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X某伙同W某骑电动自行车来到G某家,X某先进入被害人G某屋子,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发育不全的智障哑女,且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脱下被害人裤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后又叫来犯罪嫌疑人W某又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留宿于G某家。2022年5月29日凌晨W某被村民发现并被现场抓获。X某随后在其家中被抓获。X某与W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X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认为W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W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办案过程

W某在提出上诉后,因经济情况无能力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商瑶律师、刘琳娜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商瑶、刘琳娜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W某开展了以下工作:

1、及时阅卷并对W某进行会见了解案情

商瑶、刘琳娜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的指派后,第一时间进行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发现,本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并不充足。随后辩护人及时去会见了W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辩护人发现W某的精神状态与常人有异,可能系精神病患者。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商瑶、刘琳娜律师多次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多次人民法院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商瑶、刘琳娜律师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辩护意见、质证意见等多项法律文书,并多次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证据及W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沟通。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辩护人认为该案一审公诉机关指控W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其次,辩护人认为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且即使认为W某涉嫌强奸罪,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

1、辩护人认为W某并不构成强奸罪,根据现有材料W某的行为更符合强制猥亵罪。

根据在案DNA鉴定书载明的结论显示,除了现场地面一烟头过滤嘴端检出的STR分型与W某基因型相同,其余送检的卫生纸团、床单上的可疑斑迹、受害人外阴擦拭物、受害人乳头擦拭物、受害人内裤上可疑斑迹中均不含有W某的DNA分型。也就是说,根据该鉴定书无法证明W某与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而本案能够体现W某强奸被害人的证据仅为第一被告人X某的供述和W某本人的供述。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看出,X某的供述多处存在不实之处。并且,最重要的是,根据W某X某的笔录,均认可W某是第二个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人,但是鉴定报告却在现场所有的擦拭物中均未检测出W某的DNA分型,却检测出了X某(第一个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人)DNA分型,不符合常理。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W某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2、W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3、W某此前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系初犯。

4、W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存在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W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且W某可能系精神病患者。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W某存在诸多量刑情节,一审判决对W某的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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