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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为当事人及家属分析案件走向。

发布时间:2024-04-11 16:09:53 浏览:2126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12年,X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某公司,从事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至2013年,X为获取更大非法利益,在该公司未取得从事放贷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对有大宗资金需求,而银行难以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商、企业经营业主等借款客户进行放贷。

2013年11月,X通过承诺给予公司管理层职务的方式招揽被告人Z某担任总经理,与其他人正式组建新的分公司。X等人在分公司未取得从事金融融资许可的情况下,由分公司以投资理财的名义以开展居间业务的形式对外募集资金供总公司对外放贷获利。

辩护思路

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Z某,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的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Ⅰ Z某为被动加入分公司且工作时间较短、在财务方面没有实际控制权,系从犯; Ⅱ Z某动投案且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态度良好,系自首行为。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Z某委托之后,首先详细研究了案件卷宗,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之后积极与前律所以及当事人沟通,确定该公司的各职务以及法人、高管,获取案件更多真实信息,整理出相关的辩护出发点,并且根据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法规,以此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最后告知被告人对于案件量刑的预测以及相关的案件周期。

办理结果

在告知被告人及家属相关的案件周期以及对于案件量刑的预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后续没有再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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