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C某某销售假药案,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邹玉杰律师代理,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发布时间:2024-06-18 21:47:22 浏览:2898次 案例二维码

C某某,自己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减肥药,吃过之后,确实有一定的效果,体重减轻了一些。

周围人看到效果后,也从他这里购买了一些减肥药。

后来其上家被公安机关抓获,交代出了C某某,C某某在从韩国回国内时,从机场被直接带走。

C某某主观恶意不大,销售金额也很小,也并非执业销售减肥药人员,只是顺带卖了一些,所以造成的社会恶果也很小。

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没有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最终将案件撤回。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加载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