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指控W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特定项目,共同受贿255万余元;通过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共同贪污102万余元。
二、办案过程
接到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会见,三轮阅卷后向当事人及家属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也与承办人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积极主动地提出了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首先,W某在本案中由于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地位的可替代性,不管是从身份犯原理、贪污法理、中纪委公开的典型案例,还是从本案的案情层面,其应属于地位;其次,W某在调查期间不仅如实供述,还主动交代了监委尚未掌握的共同受贿90万的事实,可以酌情再从轻处罚;再次,W某在调查期间便委托家属全额退赃,相较于依职权追缴,W某的认罪态度更积极,共同贪污部分应当从轻处罚,共同受贿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最后,W某在检察院讨论出量刑建议后便主动认罪认罚,法官通知后家属便代为全额预缴,其认罪认罚的及时性、有效性、彻底性都更高,故可以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W某犯受贿罪,判处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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