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30号
2024年6月,四川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律师办理的W某某涉嫌一案获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艾主任,请您一定帮帮我,如果被起诉我这二十多年的努力就全部白费了!但与丢掉不错的工作相比,最重要的是以后我怎么面对一直把我视为偶像的孩子啊!”, 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艾述洪律师对W某某说的这几句话一直记忆犹新。 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艾述洪律师立即组织团队律师对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抽丝剥茧的提取出争议焦点。通过详细阅卷和团队深入研判,结合W某某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报案可能的动机,两人交往情况等等,艾律师认为W某某与某女发生性关系并未违反某女的意志,故拟定了W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方案。艾述洪律师在多次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后,依法与承办人就本案争议焦点交换意见,并提交关于论证W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和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艾述洪律师的观点,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在艾述洪律师的调解和组织下,涉案双方达成了和解,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当事人对艾述洪律师卓越的沟通能力和专业能力表达了由衷的佩服和诚挚的感谢。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希望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普法小贴士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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