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49号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7日夜里,Z某在一丁字路口,对一名因家事心情不好、外出饮酒后的女子W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Z某驾驶自家白色领跑汽车跑黑出租返回时,遇到W某并向其打听路。在W某准备离开时,Z某强行将W某拽到自己汽车后座上,并在车内对W某进行了猥亵行为,持续十多分钟。W某反抗并试图逃离,Z某追上后W某告知要报警,Z某才驾车离去。
二、办案过程
Z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4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检察院起诉指控Z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4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本案中的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坦白情节:辩护人强调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辩护人指出Z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提出Z某家属已补偿被害人W某18000元,且被害人对Z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这是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辩护人可能会强调Z某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初犯情节:如果Z某之前没有犯罪记录,辩护人可能会提出Z某系初犯,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悔罪表现:辩护人可能会强调Z某在庭审过程中的悔罪表现,以及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Z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Z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Z某家属补偿被害人W某18000元,被害人对Z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Z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
五、案件启示
本案中,Z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和身体伤害。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性侵犯罪行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坦白、认罪认罚以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从宽处理。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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