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9年,X某利用担任某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多人在某县承建项目、借款、退还已缴土地滞纳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十余次收受多人现金等礼品。
案发后,被告人X某于2019年8月8日主动到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投案,交代了部分违纪事实并写了认识材料,但未交代组织已掌握的受贿问题,在被留置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违纪和违法犯罪事实。
辩护思路
一、X某具有如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希望法院能够在法定范围内尽量对X某提出较低的量刑建议,让其罚当其罪的同时,也能给予其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
二、《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第六笔事实“2016年,X某利用担任某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签约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于同年8月,通过某贷款有限公司收受行贿人所送现金50万元。”在行贿时间和行贿地点是否对应这一问题上可能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三、部分事实对应的行贿人与X某之间存在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在相关言词证据中对此有所解释,但并没有通过调取其他证据来证明正常债权债务关系是否与涉案行为存在关联。
四、部分事实由于年代久远,按照人正常的记忆规律,记住大量细节的可能性很小,然而,相关言词证据展现出的详细程度及言词证据之间的契合度,与正常记忆规律似乎并不相符。
办案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该案顺利审查起诉终结,案子进入审判阶段。
办案心得
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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