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F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业务量提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00余万元。为掩饰该部分钱款性质,F某将其中部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并用于购买基金。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会见工作,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一)F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
(二)F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1000余万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
(三)F某未收到的钱款应当向实际占有人进行追缴,其主动退缴的赃款加上已经查扣的物品价值,实际上已经具备全额退赃条件;
(四)在执行被查封的房产时,应按照实际赃款流向涉案房屋的情况来认定被执行的金额,而非以拍卖后的实际价格来认定;
(五)F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请求考虑其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F某犯,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一万元。
五、办案心得
“自洗钱”行为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十一)》才新增设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增加洗钱罪,承办律师经过审查证据发现,F某大部分涉嫌洗钱的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故根据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应追究,最后仅有小部分金额涉嫌洗钱罪。宣判之后,家属第一时间关心的不是未来的服刑时间而是当下最直观的:“你怎么瘦成了这样啊(哭得声音都在颤抖)”。当事人连忙反过来安慰:“不要担心,我不是吃得不好,我在看守所里是有刻意在控制饮食,想让体重减下去才这样的”。我们刑事案件家属对家人的爱,总是这样朴素,但总是令人动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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