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T某长期习练“法轮功”,在路上散发印有“法轮功”宣传图文的挂历及宣传资料,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并开展工作,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T某散发和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品数量非常少,情节轻微,且宣传品已被及时收回,没有传播出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认罪悔罪,现出具悔过书明确表示不再从事“法轮功”活动,考虑到T某已年近 75 周岁,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符合适用条件。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T某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人民币三千元。
五、办案心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本案虽然是法律援助案件,但承办律师也依然尽心尽责,全力以赴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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